案件名稱:湖北漢鑄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案
被處罰人姓名或者名稱:湖北漢鑄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主要違法事實:湖北漢鑄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
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罰人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黃石市生態環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與財務股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繳至指定戶名(湖北省非稅收入待解繳戶)。
處罰內容: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決定作出機關:黃石市生態環境局
處罰日期:2026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