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湖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規定(試行)》《黃石市電動自行車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自2022年9月23日起,大冶市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管理,大冶的電動自行車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駛。
▲黑色為正式號牌,紅色為臨時號牌。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每人限登記一輛,不得委托辦理。
大冶目前共設有5個電動自行車登記服務站
一、登記服務站的地址和聯系電話分別是:
1、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車管所
(地址:大冶市羅橋街辦金橋大道黃石火車站旁,聯系電話:0714-8753546。城區、高新區和金山店可就近辦理)
2、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三中隊
(地址:大冶市金盆大道34號,聯系電話:0714-8045516。金湖、大箕鋪、劉仁八、殷祖可就近辦理)
3、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四中隊
(地址:大冶市還地橋鎮港南路101號,紅光村委會旁,聯系電話:0714-8814560。還地橋、保安可就近辦理)
4、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五中隊
(地址:金牛鎮高河街110號,原高河派出所舊址,聯系電話:0714-8423913。靈鄉、金??删徒k理)
5、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六中隊
(地址:大冶市陳貴興成路學府路2號,聯系電話:0714-8996562。陳貴、茗山可就近辦理)
二、電動自行車上牌所需材料:
(一)車主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電動自行車購車發票或車輛合法來歷證明;
(三)電動自行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無法出示購車發票或車輛合格證的車主可書面提供《電動自行車來歷承諾書》,并經轄區派出所或社區證明蓋章后來車管所辦理手續);
(四)超標電動自行車需提供第三者責任險(車主可自由選擇保險公司購買)。
一、我市對電動自行車登記有什么規定?
根據《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湖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規定(試行)》、《黃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市行政區域內的電動自行車應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取得本市電動自行車牌證,并且按照規定安裝,隨車攜帶行駛證,方可上路行駛。
二、申領電動自行車牌證有什么規定?
對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含外省市號牌),其所有人應根據《黃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 ?/span>
1、憑購車發票或車輛合法來歷證明;
2、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和復印件;
3、所有人為暫住居民的需提供《居住證》、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所有人為單位的,提交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加蓋公章)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代理人需提交委托單位的書面委托書、并加蓋公章);
4、電動自行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等有關材料,到車管所或居住轄區交警中隊電動自行車登記服務站現場交驗車輛辦理登記(有電動自行車隨車照片的請攜帶照片)。
三、申領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具體要求為:
2019年8月31日(含)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對符合新國標且獲得ccc認證證書的,登記核發全市統一制作的電動自行車號牌;不符合新國標的,采取過渡期管理,發放全市統一制作的電動自行車臨時號牌,過渡期至2022年4月15日止,過渡期限屆滿后不得上路行駛。
2019年8月31日之后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對符合新國標的,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申領號牌。不符合新國標的一律不予登記核發號牌。
2019年7月1日后購買的,不能提供發票等合法來源憑證的,不予核發正式號牌,但公民個人在2019年 6月30日前購買的,由所有人書面提供《電動自行車來歷承諾書》,并經轄區派出所或社區證明蓋章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視情況核發《臨時號牌》?! ?/span>
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每人限登記一輛,不得委托辦理。
四、什么是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管理措施?
“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管理措施”是指根據《黃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電動自行車管理的實際情況,對無法取得正式牌證,但符合一定條件未納入登記上牌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限期核發《臨時號牌》,并允許其在規定時限內上道路行駛的管理措施,具體為:
(一)限期核發《臨時號牌》
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開展《臨時號牌》核發工作,2020年1月1日后,停止核發?! ?/span>
(二)允許車輛憑《臨時號牌》上道路行駛
申領取得《臨時號牌》并且按規定安裝、隨車攜帶行駛證的,可以在2022年 4月15日前上道路行駛,行駛時應當遵守有關非機動車通行管理的規定。
電動自行車未取得本市號牌、行駛證或者臨時號牌上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處以50元罰款?! ?/span>
交通事故處理、?駕駛人法律責任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執行?! ?/span>
2022年4月15日《臨時號牌》失效,禁止車輛繼續上道路行駛,違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
五、《臨時號牌》的核發對象有哪些?
(一)2019年8月31日前購買的非產品目錄電動自行車。
(二)2019年8月31日后購買的非產品目錄電動自行車一律不予辦理電動自行車牌證和《臨時號牌》。
六、什么是“新國標”電動自行車?
根據2019年4月15日實施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規定,主要指標為:
1、具有腳踏騎行能力;
2、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
3、裝配完整的整車質量(含蓄電池)不超過55kg;
4、蓄電池標稱電壓不超過48v;
5、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不超過400w。
七、什么是非產品目錄電動自行車(或稱“超標”電動自行車)?
根據《黃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市對符合國家和本市標準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實行產品目錄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國家和本市標準要求,而未納入我市登記上牌電動自行車合格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簡稱為“非產品目錄電動自行車”(或稱“超標”電動自行車)。
八、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或社會綜治保險。
九、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時,一律拆除遮陽傘、擋風棚等防礙交通安全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