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大冶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大冶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轉售實施細則(試行)》和《大冶市保障性租賃住房收購工作指引》的解讀
相關政策:關于印發(fā)《大冶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于《大冶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大冶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轉售實施細則(試行)》和《大冶市保障性租賃住房收購工作指引》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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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fā)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fā)〔2021〕22號)、《黃石市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試點工作實施方案》(黃政辦發(fā)〔2022〕44號)以及《大冶市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試點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比照黃石市有關配套文件,結合我市實際,我局起草了兩個配套文件,分別是:《大冶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大冶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轉售實施細則(試行)》和《大冶市保障性租賃住房收購工作指引》。
一、文件起草背景
為落實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6月22日,省住建廳印發(fā)《關于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的實施意見》(鄂建〔2022〕1號)。根據要求,9月29日,我市印發(fā)《大冶市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試點工作方案》(冶政辦函〔2022〕50號)。《方案》合理確定了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的準入和退出的具體條件、申請程序、戶型面積、租金價格等具體標準。但由于我市去年未列入省發(fā)展保障性租賃住房重點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配套政策相當滯后。為確保各項政策落實落地,我局起草了與《方案》配套的兩個文件,以形成政策的連貫性和完整性。為加快解決新市民和青年人、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結合當前房地產市場保交樓、去庫存、化風險、穩(wěn)市場、保民生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了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
從我市實際情況看,加快推進試點工作,出臺相關配套政策文件,是貫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的政治責任與擔當;是解決好新市民、青年人,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建立租購并舉的住房體系的重要實踐;是吸引、集聚各類人才來冶創(chuàng)業(yè)、就業(yè),建設宜居宜業(yè)之城、激發(fā)城市活力的客觀要求;是促進房地產業(yè)轉型發(fā)展,提振市場信心、防范和化解風險、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機遇,也是金融機構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必然要求。
二、起草過程及協調情況(征求意見、專家咨詢、公眾參與情況)、對比不同點或創(chuàng)新點等
文件起草過程中,充分參考黃石市相關配套文件精神,并征求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意見,結合大冶實際代擬此稿。
(一)《大冶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共分為九個部分。主要是針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產品屬性,明確責任分工、細分供應對象、區(qū)分保障方式、落實配售價格、規(guī)范申請程序和退出機制。
第一部分為“總則”。主要包括保障性租賃住房定義、籌集(管理)原則以及各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工。
第二部分為“對象和保障標準”。主要明確在大冶城區(qū)無房(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大冶城區(qū)無房,且在三年內無房產交易記錄),且滿足一定條件的可申請配租保障性租賃住房。包括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企事業(yè)單位和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住房困難家庭、引進人才、“新大冶人”、青年人(35歲以下)、國有企事業(yè)單位自有公房中D級危房改造安置戶等群體。已享受我市公共租賃住房且符合申報保障性租賃住房條件的,可申報保障性租賃住房,自申報獲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資格后,原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必須無條件退出。
第三部分為“籌集(建設)管理”。主要規(guī)范房源籌集方式。可采取收購、無償配建、轉換、新建、改建、改造等多種方式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同時執(zhí)行項目認定書制度。
第四部分為“配租管理”。主要規(guī)范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申請程序以及申請所需的證明材料。
第五部分為“運營管理”。主要規(guī)范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期間的房屋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出租經營、資產等方面的管理。
第六部分為“退出管理”。主要規(guī)范承租人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情況下的處罰措施。
第七部分為“支持政策”。明確了鼓勵金融支持、住房公積金以及租購同權等相關支持政策。
第八部分為“監(jiān)督管理”。主要明確高新區(qū)、各街道和住建部門要落實監(jiān)督責任,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統一納入住房租賃服務監(jiān)管信息平臺監(jiān)督。
第九部分為“附則”。主要明確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大冶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轉售實施細則(試行)》。重點規(guī)范承租人租滿5年后,將承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轉化為共有產權住房時所涉及的申請受理程序、價格形成機制、管理運營機制等問題。
關于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價格,明確由房源籌集主體以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當年同地段、同品質住房市場評估價為基準,并在簽定租賃合同時,一并簽訂共有產權住房購房預售合同。
關于租轉售的具體程序,明確由承租人申請、籌集主體(或產權單位)登記受理、市住房保障部門核查住房情況、社會公示、登記備案。
同時,明確原則上購房人應在具備租轉售條件5年內,買斷全部產權。提出承租人不買斷產權所涉及的相關規(guī)定。
(三)《大冶市保障性租賃住房收購工作指引》。共分15條,主要是房源收購原則、定價機制、收購商品住房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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