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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大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包保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等四項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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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屬各有關單位:
?? 為進一步完善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監管工作機制,提高監管效能,市局制定了《大冶市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包保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試行)、《大冶市電動自行車及相關產品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管制度》(試行)、《大冶市市場監管領域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日常監管工作指引》(試行)、《大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電動自行車領域失信行為納入聯合懲戒實施程序》等四項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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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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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安全監管
包保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試?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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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領域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落實監管責任,提高監管效能,防范和遏制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結合大冶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局系統電動自行車銷售、維修等環節的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第三條 按照“屬地管轄、包保到人”原則,嚴格落實包保責任制。全局系統依托市場監管所共設置14個監管區劃,由各市場監管所按照監管對象數量,將轄區劃分為若干個監管區域,每個監管區域確定一名包保責任人。
第四條 市場監管所主要負責人為本轄區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第一責任人,并指定一名副所長為分管負責人,包保責任人對監管區域的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安全直接負責,包保責任人須為市場監管局在編在崗工作人員。
第五條 市場監管所要建立轄區電動自行車銷售、維修單位監管臺賬,并進行動態管理,全面摸清轄區電動自行車產品市場底數。
第六條 包保責任人負責組織對監管區域的電動自行車銷售、維修單位進行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督促銷售單位進銷貨管理制度,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并運用“鄂品通”小程序,開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第七條 包保責任人在組織開展電動自行車銷售、維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必須由兩名以上監管人員組成檢查小組,檢查過程和檢查結論必須使用“湖北省產品質量智慧監管系統”做好記錄并上傳。
檢查過程中需使用現場檢查記錄、調查筆錄、行政強制決定書等書面文書的,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執行。
第八條 開展電動自行車產品銷售單位開展質量監督檢查時,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內容:
(一)檢查單位經營資質、進貨渠道、產品質量證明文件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檢查建立健全進貨查驗制度落實情況。是否認真查驗電動自行車的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和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確保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檢查待銷電動自行車產品是否存在對外觀部件、產品結構、關鍵部件進行改裝加裝行為,對發現涉嫌存在改裝行為的產品應及時采取登記保全或查封扣押等行政措施。
(四)對待銷電動自行車及相關產品質量進行抽樣檢驗,對抽檢不合格的產品,依法責令停止銷售,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五)加強宣傳教育,引導誠信經營,增強產品質量意識和服務水平。
第九條 開展電動自行車維修單位開展質量監督檢查時,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內容:
(一)檢查單位經營資質、維修技術人員資質、維修設備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檢查使用的維修配件產品標識、進貨憑證、相關資質證書等,防止假冒偽劣配件進入維修環節。
(三)對待用的維修配件產品質量進行抽樣檢驗,對抽檢不合格的產品,依法責令停止銷售,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四)加強宣傳教育,引導誠信經營,增強產品質量意識和服務水平。
第十條 包保責任人應及時受理消費者對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的投訴舉報,認真調查處理,依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市場監管所應對轄區電動自行車投訴舉報反映的問題進行分析總結,及時調整監管重點和方向,提高監管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重大問題應及時上報,由局電動自行車產品安全隱患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會商處置。
第十二條 市場監管所要定期收集轄區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信息,并及時向局電動自行車產品安全隱患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報送。
第十三條 市場監管所要對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包保責任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包保責任人正確履行監管責任。
第十四條 局機關紀委要加強對包保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督查暗訪,對督查發現的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現象,一律從嚴從重追責,對存在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堅決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絕不姑息。
第十五條 將包保責任落實情況納入全局系統年度工作考核機制,對市場監管所、包保責任人落實監管責任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監管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安全狀況、日常監督檢查情況、投訴舉報處理情況、信息報送情況等。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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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電動自行車及相關產品銷售單位
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管制度
(試?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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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電動自行車及相關產品(以下簡稱電動自行車產品)銷售市場秩序,督促電動自行車產品銷售單位(以下簡稱銷售單位)切實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提高電動自行車及相關產品質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劃范圍內從事電動自行車產品銷售的單位。
第三條 銷售單位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并嚴格按照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電動自行車及相關產品銷售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
第四條 銷售單位要建立健全進貨查驗制度,確保所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及配件來源合法、質量合格。
第五條 銷售單位要認真查驗供應商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并留存備查。
第六條 銷售單位對所銷售的電動自行車負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應切實履行以下產品質量安全義務:
(一)進貨時應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存在質量問題的產品。
(二)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產品信息,包括產品型號、技術參數、質量保證、售后服務等。不得虛假宣傳、夸大產品性能或誤導消費者。
(三)為消費者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務,按照國家規定履行 “三包” 責任。
(四)應加強經營場所的安全管理,確保消防設施齊全、有效,疏散通道暢通。
(五)不得在經營場所內為電動自行車進行非法改裝、拼裝等行為。
(六)對消費者進行安全使用教育,提醒消費者正確使用電動自行車,不得違規充電、停放等。
第七條 市場監管所應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專項檢查、監督抽檢等方式,督促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局綜合執法大隊、綜合服務中心、質量監管股、信用監管股等相關股室依照職責分工做好督促指導。
第八條 市場監管所要加強對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的經營資質、進貨查驗、產品質量、銷售服務、安全管理等方面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一般問題,應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要求銷售單位限期整改。對重大問題要及時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立案查辦。
第九條 對電動自行車銷售市場普遍存在的突出問題,局質量監管股應適時組織開展專項整治行動,重點打擊非法改裝、拼裝電動自行車、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局綜合執法大隊應加大對違法行動的查處力度,形成強烈震懾。
第十條 局綜合服務中心應按照年度監督抽查計劃和監管工作實際需要,高效開展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抽檢工作,及時通報抽檢結果。對抽檢不合格的產品,基層市場監管所要依法責令銷售單位停止銷售,并及時啟動行政處罰和不合格產品后處理程序,依法形成處置閉環。
第十一條 局信用監管股要指導基層市場監管所建立轄區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信用檔案,記錄銷售單位的經營行為、違法違規情況等信息。市場監管所應根據銷售單位的信用狀況,實行分類監管,對信用良好的銷售單位減少檢查頻次,對信用不良的銷售單位增加檢查頻次,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第十二條 充分發揮消費者協會、新聞媒體等社會監督力量,鼓勵消費者對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對消費者的投訴舉報,應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投訴舉報人。
第十三條 銷售單位違反本制度規定,未嚴格落實主體責任的,依據《工業產品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令第 76 號),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四條 銷售單位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存在質量問題的電動自行車,依據《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并對問題產品通過監督整改、沒收等方式進行處置,形成監管閉環。
第十五條 銷售單位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依據《廣告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銷售單位存在非法改裝、拼裝電動自行車等重大行為的,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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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市場監管領域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日常監管工作指引
(試?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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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大冶市市場監管系統電動自行車銷售市場監管工作效能,規范監管行為,確保全市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安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適用范圍
本指引適用于大冶市市場監管系統對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的日常監管工作。
二、適用對象
根據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電動自行車是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包括:
電驅動:驅動電能來源于車載蓄電池,僅以電動機輸出動力的驅動方式。
電助動:由人力和電動機的動力按輸出比例組成的驅動方式。
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腳踏騎行能力;
2.具有電驅動或電助動功能;
3.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
4.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為達到使用目的,配備所必需的全部部件(含蓄電池及使用說明書中明示的所有配件,但不含非車載充電器)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小于或等于55kg;
5.蓄電池標稱電壓小于或等于48V;
6.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三、監管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18)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四、檢查準備
(一)擬定檢查工作計劃,明確任務時限、重點內容、處置預案等。
(二)確定2名以上檢查人員組成檢查小組,明確資質臺賬、主體責任落實、產品實物檢查以及檢查記錄制作等檢查實務職責分工。
(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了解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安全要求。
(四)準備檢查所需的文書、設備等,如監管記錄本、現場檢查筆錄、抽樣單、執法記錄儀等。
五、現場檢查內容
(一)經營資質:
檢查銷售單位是否取得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是否在有效期內,經營范圍是否包含電動自行車銷售。
(二)主體責任:
檢查銷售單位建立并落實工業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情況。是否能熟練運用“鄂品通”小程序開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是否能發現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并有效開展整改。
檢查銷售單位進貨檢查、入庫驗收、銷售記錄等進銷臺賬情況。是否建立完善的進銷貨查驗制度;是否規范做好相關記錄。
檢查銷售單位相關信息公示情況。是否規范填寫懸掛《大冶市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信息公示欄》;是否簽訂并張貼《電動自行車及相關產品銷售單位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承諾書》
(三)產品質量
具體檢查內容、檢查要點和判斷方法詳見表1-1。如在檢查中發現納入CCC認證目錄的產品未獲得CCC認證,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2018年7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認監委發布了《關于發布電動自行車產品由許可轉為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安排的公告》,公告要求自2019年4月15日起,電動自行車產品未獲得CCC認證的,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四)銷售行為
檢查銷售單位是否存在虛假宣傳、夸大產品性能等不正當檢查銷售單位是否提供銷售發票、產品合格證、“三包” 憑證等。
(五)售后服務
檢查銷售單位是否建立售后服務制度,是否明確售后服務內容、期限、方式等。
檢查銷售單位是否及時處理消費者的投訴舉報,是否履行 “三包”責任。
六、檢查方法
(一)現場檢查。
查看銷售單位的經營場所、倉庫等,檢查電動自行車的陳列、存放情況。
查看電動自行車的產品標識、外觀質量等,檢查是否存在明顯質量問題。
查看銷售單位的相關管理制度、臺賬記錄等,檢查是否建立健全進貨查驗、售后服務等制度。
運用產品質量智慧監管系統對現場檢查情況進行記錄、拍照,并經當事人簽字確認后上傳系統。
(二)抽樣檢測
根據需要,對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進行抽樣檢測,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抽樣檢測應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進行,確保檢測結果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三)詢問調查
詢問銷售單位負責人、銷售人員等,了解電動自行車的進貨渠道、銷售情況、售后服務等。
詢問消費者,了解其購買電動自行車的實際情況、質量問題、售后服務等情況
七、檢查結果處理
對檢查中發現的不規范落實產品質量主體責任等輕微問題,當場責令銷售單位限期整改,并記錄在監管記錄文書中。事后要做好整改跟蹤復查工作,形成監管閉環。
對檢查中發現的嚴重問題,如銷售涉嫌存在改裝拼裝不符合標準、抽樣檢測不合格、虛假宣傳情形的電動自行車,改裝拼裝電動自行車、不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等涉嫌違法行為的,要及時采取登記保全或查封扣押措施,固定違法證據,并迅速依法立案查處。
對檢查中查獲的問題產品,要依法責令銷售單位停止銷售,并采取召回、下架等措施,同時將檢查結果及時錄入監管信息系統。
八、檢查總結與改進
電動自行車監管工作要及時對檢查工作進行事中事后總結,分析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改進措施,特殊情況要及時報送。
加強對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的日常監管,嚴格落實包保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不斷提高監管水平。
定期對檢查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業務能力和執法水平,確保檢查工作的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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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電動自行車領域
失信行為納入聯合懲戒實施程序
(試?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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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對電動自行車領域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履行主體責任,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等有關文件要求,制定本實施程序。
第一條 市場監管領域電動自行車經營單位違法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及有關責任人員納入聯合懲戒適用本程序
第二條 納入聯合懲戒對象含違反市場監管領域相關法律、法規,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存在違法失信行為的電動自行車領域生產經營市場主體(以下簡稱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第三條 納入聯合懲戒范圍包括市場監管領域被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受到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并在公示期內、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的失信企業或自然人。
第四條 聯合懲戒工作流程:
(一)失信信息產生。局屬各單位經日常監管、專項整治行動、投訴舉報等渠道,對檢查中發現符合納入失信企業的主體及自然人及時開展核實、取證、報請審批等程序,依法依規開展失信企業認定。
(二)失信信息公示。局屬各單位根據職責,及時將已認定失信企業依照失信類別分別錄入湖北省智慧市場監管一張網(信用信息管理平臺)(企業經營異常、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自然人))、執法辦法系統(行政處罰)和部門協同監管平臺-湖北(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市場主體)),進行公示,以便各部門單位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三)失信信息使用。各單位根據職責,依照《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4年版)》,對列入清單范圍的失信行為責任主體開展聯合懲戒。
第五條 聯合懲戒信息移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國市監信規〔2021〕3號),將符合條件的當事人依法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提前停止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行政處罰等相關信息,并依法解除相關管理措施,同時按照規定及時將信用修復信息與有關部門共享。
第六條 聯合懲戒工作信息產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和時限要求及時提供、更新相關信息,對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或遲報的,要嚴肅問責。
第七條 有關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按照國務院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有關規定執行。聯合懲戒對象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目的運用,不得濫用,不得違法限制市場主體活動。
第八條 本實施程序涉及的法律法規措施等,均以最新版為準。
第九條 本實施程序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