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 事項 | 公開內容 (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 開 范 圍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
機關信息 | 機構簡介 | 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二款: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 全 社 會 |
機關信息 | 負責人信息 | 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發布經濟、社會、歷史、地理、人文、行政區劃等介紹性信息。 | 全 社 會 |
機關信息 | 部門財政預決算 | 收支總體情況表,財政撥款收支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本部門職責等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十四條: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復后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并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七款: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預決算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財辦發(2019] 77號:收支總體情況表:部門收支總體情況表,部門收入總體情況表,部門支出總體情況表;財政撥款收支情況表:財政撥款收變總體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情況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公開到功能分類項級科目。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公開到經濟分類款級科目: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按“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公開,其中,“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應當細化到“公務用車購置費”“公務用車運行費”兩個項目,并對增減變化情況進行說明。本部門職責。機構設置情況、預算收支增減變化、機關運行經費安排以及政府采購(主要包括部門政府采購預算總金額和貨物、工程、服務采購的預算金額)等情況的說明,并對專業性較強的名詞進行解釋。結合工作開展情況,逐步公開國有資產占用、重點項目預算的績效目標等情況。沒有數據的表格應當列出空表并說明。 | 全 社 會 |
機關信息 | 政府采購實施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政府采購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本條前三款規定的公開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一條: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 全 社 會 | |
機關信息 | 公務員招考 | 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及錄用結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十四款: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及錄用結果。 | 全 社 會 |
機關信息 | 事業單位招聘 | 崗位、資格條件、擬聘人員名單 |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 全 社 會 |
機關信息 |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系方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十二條:行政機關編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系方式等內容。 | 全 社 會 |
機關信息 |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 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本級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第五十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 全 社 會 |
政策文件 | 規范性文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一款: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七條:地方政府規章簽署公布后,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以及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在國務院公報或者部門公報和地方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的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 全 社 會 | |
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要向社會公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7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 國辦發[2017] 24號:要及時公開政策性文件的廢止、失效等情況,并在政府網站已發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確標注。 | 全 社 會 | ||
政策解讀 | 政策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和解決的問題等 | 新時代政務公開重要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政府網站發布本地區、本部門的重要政策文件時,應發布由文件制發部門、牽頭或起草部門提供的解讀材料。通過發布各種形式的解讀、評論、專訪,詳細介紹政策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和解決的問題等。國務院文件公開發布時,應在中國政府網同步發布文件新聞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讀材料。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6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2016〕19號:主動做好政策解讀。出臺重要政策,牽頭起草部門應將文件和解讀方案一并報批,相關解讀材料應于文件公開后3個工作日內在政府網站和媒體發布。 | 全 社 會 | |
其他主動公開文件 | 全 社 會 |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權責清單 | 新時代政務公開重要文件 | 全 社 會 | |
行政許可事項 | 名稱、依據、條件、辦理程序;行政許可事項清單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第四十條: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該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五款: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 全社會 | |
行政處罰事項 | 行政許可結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五款: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 全 社 會 | |
行政處罰結果 | 名稱、依據、條件、程序;行政材料基準;行政執法人員、職責權限、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六款: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 全 社 會 | |
雙隨機、一公開 | 年度計劃、抽查檢查結果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全面深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規范涉企行政檢查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市監信規〔2024〕5號:抽查檢查結束后,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負責”原則錄入抽查檢查結果并依法公示。 | 全 社 會 | |
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 | 《國務院辦公廳冠以印發2019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2019〕14號:加大各類證明事項清理減并力度,對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主任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要向社會公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7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 國辦發[2017] 24號:要及時公開政策性文件的廢止、失效等情況,并在政府網站已發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確標注。 | 全 社 會 | ||
政策解讀 | 政策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和解決的問題等 | 新時代政務公開重要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政府網站發布本地區、本部門的重要政策文件時,應發布由文件制發部門、牽頭或起草部門提供的解讀材料。通過發布各種形式的解讀、評論、專訪,詳細介紹政策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和解決的問題等。國務院文件公開發布時,應在中國政府網同步發布文件新聞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讀材料。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6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2016〕19號:主動做好政策解讀。出臺重要政策,牽頭起草部門應將文件和解讀方案一并報批,相關解讀材料應于文件公開后3個工作日內在政府網站和媒體發布。 | 全 社 會 | |
其他主動公開文件 | 全 社 會 |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權責清單 | 新時代政務公開重要文件 | 全 社 會 | |
行政許可事項 | 名稱、依據、條件、辦理程序;行政許可事項清單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第四十條: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該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五款: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 全社會 | |
行政處罰事項 | 行政許可結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五款: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 全 社 會 | |
行政處罰結果 | 名稱、依據、條件、程序;行政材料基準;行政執法人員、職責權限、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六款: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 全 社 會 | |
雙隨機一公開 | 年度計劃、抽查檢查結果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全面深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規范涉企行政檢查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市監信規〔2024〕5號:抽查檢查結束后,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負責”原則錄入抽查檢查結果并依法公示。 | 全 社 會 | |
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 | 《國務院辦公廳冠以印發2019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2019〕14號:加大各類證明事項清理減并力度,對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事項實行清單管理并社會公開。 | 全社會 | ||
決策預公開 | 決策草案、公平競爭審查征求意見、意見采納情況 | 決策草案及其說明、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相對集中意見不予采納的理由 |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建立意見溝通協商反饋機制,對相對集中的意見建議不予采納的,公布時要說明理由。 | 全社會 |
建議提案 辦理 | 辦理答復全文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結果公開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46號:從2017年開始,各地區、各部門在總結第一階段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動建議和提按辦理復文全文公開。對于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社會關切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建議和提案辦理復文,原則上都應全文公開。 | 全 社 會 | |
建議提案 辦理 | 辦理工作動態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結果公開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46號:同時,還應當適當公開本單位辦理建議和提案總體情況,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意見建議吸收采納情況、有關工作動態等內容。 | 全 社 會 | |
建議提案 辦理 | 辦理總體情況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結果公開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46號:同時,還應當適當公開本單位辦理建議和提案總體情況,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意見建議吸收采納情況、有關工作動態等內容。 | 全 社 會 | |
政府會議 | 討論決定事項 | 《國務院工作規則》國發〔2023〕7號: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應當及時公布。 《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鄂政發〔2023〕7號: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 全 社 會 | |
行政執法統計年報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治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建立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制度,地方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公開本機關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 全 社 會 | ||
回應關切 | 發布準確信息、有效回應關切、消除誤解、澄清疑慮,辟謠信息 | 新時代政務重要文件 | 全 社 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