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 (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 范圍 |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
| 機關信息 | 機關簡介 | 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二款: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 全 社 會 |
| 機關信息 | 概況信息 | 經濟、社會、歷史、地理、人文、行政區劃等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發布經濟、社會、歷史、地理、人文、行政區劃等介紹性信息 | 全 社 會 |
| 機關信息 | 負責人信息 | 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發布本地區、本部門、本機構的負責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講話文稿。 | 全 社 會 |
| 機關信息 | 政府財政預算 | 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等 | 《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預決算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財辦發〔2019〕77號:一般公共預算:一般公共預算收入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支出表,一般公共預算本級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預算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表,政府一般債務限額和余額情況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政府性基金收入表,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本級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政府性基金轉移支付表,政府專項債務限額和余額情況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表,本級國有資產經營預算支出表,對下安排轉移支付的應當公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轉移支付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社會保險基金收入表,社會保險基金支出表;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報表中涉及本級支出的,應當公開到功能分類項級科目。本級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應當公開到經濟性質分類款級科目,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地區、分項目公開。對財政轉移支付安排、舉借政府債務等重要事項進行解釋、說明,并公開重大政策和重點項目等績效目標;地方本級匯總的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包括預算總額,以及“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區分“公務用車購置費”“公務用車運行費”兩項)“公務接待費”分項數額,并對增減變化情況進行說明。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余額、使用安排及還本付息等信息,包括:隨同預算公開上一年度本地區、本級及所屬地區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及余額(或余額預計執行數),以及本地區和本級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債券(含再融資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額(或預計執行數)、本年度地方政府債券還本付息預算數等;隨同調整預算公開當年本地區及本級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本級新增地方政府債券資金使用安排等。沒有數據的表格應當列出空表并說明. | 全 社 會 |
| 機關信息 | 政府財政決算 | 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等 | 《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預決算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財辦發〔2019〕77號:一般公共預算:一般公共預算收入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支出表,一般公共預算本級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預算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表,政府一般債務限額和余額情況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政府性基金收入表,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本級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政府性基金轉移支付表,政府專項債務限額和余額情況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表,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表,對下安排轉移支付的應當公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轉移支付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社會保險基金收入表,社會保險基金支出表;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報表中涉及本級支出的,應當公開到功能分類項級科目。本級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應當公開到經濟性質分類款級科目,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地區、分項目公開。對財政轉移支付安排、舉借政府債務、預算績效工作開展情況等重要事項進行解釋、說明,并公開重大政策和重點項目績效執行結果。地方本級匯總的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包括預算總額,以及“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區分“公務用車購置費”“公務用車運行費”兩項)“公務接待費”分項數額,并對增減變化情況(與預算對比)進行說明。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余額、使用安排及還本付息等信息,包括:上年末本地區、本級及所屬地區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余額決算數,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還本付息決算數,以及債券資金使用安排等。 | 全 社 會 |
| 機關信息 | 部門財政預算 | 收支總體情況表,財政撥款收支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本部門職責等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十四條: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復后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并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七款: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預決算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財辦發〔2019〕77號:收支總體情況表:部門收支總體情況表,部門收入總體情況表,部門支出總體情況表;財政撥款收支情況表:財政撥款收支總體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情況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公開到功能分類項級科目。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公開到經濟分類款級科目;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按“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公開,其中,“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應當細化到“公務用車購置費”“公務用車運行費”兩個項目,并對增減變化情況進行說明。本部門職責、機構設置情況、預算收支增減變化、機關運行經費安排以及政府采購(主要包括部門政府采購預算總金額和貨物、工程、服務采購的預算金額)等情況的說明、并對專業性較強的名詞進行解釋。結合工作開展情況,逐步公開國有資產占用、重點項目預算的績效目標等情況。沒有數據的表格應當列出空表并說明。 | 全 社 會 |
| 機關信息 | 部門財政決算 | 收支總體情況表,財政撥款收支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本部門職責等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七款: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預決算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財辦發〔2019〕77號:收支總體情況表:部門收支總體情況表,部門收入總體情況表,部門支出總體情況;財政撥款收支情況表:財政撥款收支總體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情況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公開到功能分類項級科目,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公開到經濟分類款級科目;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按“因公出國(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公開,其中,“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應當細化到“公務用車購置費”“公務用車運行費”兩個項目,并對增減變化情況(與預算相比)進行說明;本部門職責、機構設置情況、決算收支增減變化、機關運行經費安排以及政府采購(主要包括部門政府采購支出總金額,貨物、工程、服務的采購金額,授予中小企業的合同金額及占政府采購支出總金額的比重)等情況的說明,并對專業性較強的名詞進行解釋、結合工作進展情況,逐步公開國有資產占用、績效評價結果等情況。沒有數據的表格應當列出空表并說明。 | 全 社 會 |
| 機關信息 | 政府采購實 施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十四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政府采購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_本條前三款規定的公開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一條: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 全 社 會 | |
| 機關信息 | 事業單位招聘 | 崗位、資格條件、擬聘人員名單 |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 全 社 會 |
| 機關信息 |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系方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十二條:行政機關編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系方式等內容。 | 全 社 會 |
| 機關信息 |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十二條: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 全 社 會 |
| 機關信息 | 基層政務公開事項目錄 | 名稱、內容、依據、時限、主體、方式、渠道、公 開對象等要素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54號:結合本級政府權責清單和公共服務事項清單,全面梳理細化相關領域政務公開事項,于2020年底前編制完成本級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實行政務過程和結果全公開。目錄至少應包括公開事項的名稱、內容、依據、時限、主體、方式、渠道、公開對象等要素。編制目錄要因地制宜、實事求是、體現地區和領域特點,避免公開事項及標準“一刀切” | 全 社 會 |
| 機關信息 |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 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本級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第五十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 全 社 會 |
| 政策文件 | 規章,規范性文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一款: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七條:地方政府規章簽署公布后,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以及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在國務院公報或者部門公報和地方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的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 全 社 會 | |
| 政策文件 | 規章解釋 |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國務院令第322號,第三十三條:規章解釋權屬于規章制定機關。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機關解釋:(一)規章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規章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規章依據的。規章解釋由規章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參照規章送審稿審查程序提出意見、報請制定機關批準后公布。規章的解釋同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 全 社 會 | |
| 政策文件 | 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要向社會公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7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2017〕24號:要及時公開政策性文件的廢止、失效等情況,并在政府網站已發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確標注。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健全行政規范性文件動態清理工作機制,根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級文件制定、修改、廢止情況,及時對本地區、本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 | 全社 會 | |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讀 | 政策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和解決的問題等 | 新時代政務公開重要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政府網站發布本地區、本部門的重要政策文件時,應發布由文件制發部門、牽頭或起草部門提供的解讀材料。通過發布各種形式的解讀、評論、專訪,詳細介紹政策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和解決的問題等。國務院文件公開發布時,應在中國政府網同步發布文件新聞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讀材料。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6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2016〕19號:主動做好政策解讀。出臺重要政策,牽頭起草部門應將文件和解讀方案一并報批,相關解讀材料應于文件公開后3個工作日內在政府網站和媒體發布。 | 全 社 會 |
統計信息 |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四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 全 社 會 | |
| 統計信息 | 行業統計數據 | 人口、自然資源、經濟、農業、工業、服務業、財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會關注度高的本地區本行業統計數據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發布人口、自然資源、經濟、農業、工業、服務業、財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會關注度高的本地區本行業統計數據。 | 全 社 會 |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行政許可事項 | 名稱、依據、條件、辦理程序; 行政許可事項清單(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中介服務、審批程序、審批時限、收費、許可證件、數量限制、年檢年報等),辦事指南;監管規則和標準;線上線下辦理渠道;申請書示范文本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杵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五款: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國務院審改辦負責組織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報國務院審定后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牽頭推進行政審批改革工作的機構(以下稱審改牽頭機構)負責組織梳理上級設定、本地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本地區地方性法規、省級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編制本地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并抄送上一級審改牽頭機構。-·.·..對清單內的行政許可事項要逐項制定實施規范,結合實施情況確定子項、辦理項,明確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中介服務、審批程序、審批時限、收費、許可證件、數量限制、年檢年報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要依照行政許可實施規范制定辦事指南,并向社會公布。--.-..對于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逐事項或者分領域制定并公布全國統一、簡明易行、科學合理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地方性法規、省級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由省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監管規則和標準。-....要依托全國行政許可管理系統,匯總公布清單內行政許可事項的線上線下辦理渠道。 | 全 社 會 |
| 決策預公開 | 決策草案 | 決策草案及其說明、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 |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第十五條: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第三十二條:決策機關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 | 全 社 會 |
| 對外管理 服務事項 | 其他行政權力 | 名稱、依據、條件、辦理程序、辦理結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五款: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 全 社 會 |
| 對外管理 服務事項 | 公共服務 | 名稱、依據、條件、辦理程序、辦理結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五款: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 全 社 會 |
| 對外管理 服務事項 | 權責清單 | 新時代政務公開重要文件 | 全 社 會 | |
| 對外管理 服務事項 | 本級政府行政機關機構職能目錄 | 工作職能、機構設置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20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2020〕17號:(一)以權責清單為依托,加強權力配置信息公開。要對照法律法規規章,全面梳理本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權力和依法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責,更新完善權責清單并按要求公開。地方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按權限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公開工作職能、機構設置等信息,在此基礎上組織編寫本級政府行政機關機構職能目錄并向社會公開,全面展現政府機構權力配置情況。 | 全 社 會 |
| 決策預公開 | 決策草案 | 決策草案及其說明、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 |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第十五條: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第三十二條:決策機關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 | 全 社 會 |
| 建議提案辦 理 | 辦理答復全文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結果公開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46號:從2017年開始,各地區、各部門在總結第一階段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動建議和提按辦理復文全文公開。對于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社會關切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建議和提案辦理復文,原則上都應全文公開。 | 全 社 會 | |
| 政府會議 | 討論決定事項 | 《國務院工作規則》國發〔2023〕7號: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鄂政發 〔2023〕7號: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 全 社 會 | |
| 政府工作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后,會議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第六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決議、決定,發布的公告,以及法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及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中國人大網上刊載。 | 全 社 會 | ||
| 決策部署 落實情況 | 發展規劃、政府工作報告、政府決定事項落實情況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八)推進結果公開。各級行政機關都要主動公開重大決策、重要政策落實情況,加大對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結果的公開力度。推進發展規劃、政府工作報告、政府決定事項落實情況的公開,重點公開發展目標、改革任務、民生舉措等方面事項。 | 全 社 會 | |
| 行政執法 統計年報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律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建立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制度,地方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公開本機關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 全 社 會 | ||
| 法治政府 建設年度報告 |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的通知:嚴格執行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制度,按時向社會公開。 《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規定》第二十四條: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級政府和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的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應當通過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 全 社 會 | ||
| 回應關切 | 發布準確信息,有效回應關切、消除誤解、澄清疑慮,辟謠信息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 〔2017〕47號:對涉及本地區、本部門的重大突發事件,要在宣傳部門指導下,按程序及時發布由相關回應主體提供的回應信息,公布客觀事實,并根據事件發展和工作進展發布動態信息,表明政府態度。對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要邀請相關業務部門作出權威、正面的回應,闡明政策,解疑釋惑。對涉及本地區、本部門的網絡謠言,要及時發布相關部門辟謠信息。回應信息要主動向各類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平臺推送,擴大傳播范圍,增強互動效果。 | 全 社 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