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 (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范圍 | |
一 級 事 項 | 二 級 事 項 | |||
機關信息 | 機構簡介 | 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二款: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 全 社 會 |
概況信息 | 經濟、社會、歷史、地理、人文行政區劃等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發布經濟、社會、歷史、地理、人文、行政區劃等介紹性信息。 | 全 社 會 | |
政府領導 | 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發布本轄區、本機構的負責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介紹性信息。 | 全 社 會 | |
基層政務公開事項目錄 | 名稱、內容、依據、時限、主體、方式、渠道、公開對象等要素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54號:結合本級政府權責清單和公共服務事項清單,全面梳理細化相關領域政務公開事項,于2020年底前編制完成本級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實行政務過程和結果全公開。目錄至少應包括公開事項的名稱、內容、依據、時限、主體、方式、渠道、公開對象等要素,編制目錄要因地制宜、實事求是,體現地區和領域特點,避免公開事項及標準“-刀切”。 | 全 社 會 | |
部門財政預決算 | 收支總體情況表,財政撥款收支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本部門職責等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十四條: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復后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并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七款: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預決算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財辦發(2019] 77號:收支總體情況表:部門收支總體情況表,部門收入總體情況表,部門支出總體情況表;財政撥款收支情況表:財政撥款收變總體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情況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公開到功能分類項級科目。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公開到經濟分類款級科目: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按“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公開,其中,“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應當細化到“公務用車購置費”“公務用車運行費”兩個項目,并對增減變化情況進行說明。本部門職責。機構設置情況、預算收支增減變化、機關運行經費安排以及政府采購(主要包括部門政府采購預算總金額和貨物、工程、服務采購的預算金額)等情況的說明,并對專業性較強的名詞進行解釋。結合工作開展情況,逐步公開國有資產占用、重點項目預算的績效目標等情況。沒有數據的表格應當列出空表并說明。 | 全 社 會 | |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系方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十二條:行政機關編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系方式等內容。 | 全 社 會 | |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 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本級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第五十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 全 社 會 | |
| 政策文件 | 規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一款: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七條:地方政府規章簽署公成之日布后,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以及在長期,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在國務院公報或者部門公報和地方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的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 全 社 會 | |
政策解讀 | 政策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和解決的問題等 | 新時代政務公開重要文件。 | 全社會 | |
規劃信息 | 規劃計劃 | 專項規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三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 全 社 會 |
統計信息 | 行業統計數據 | 人口、自然資源、經濟、農業、工業、服務業、財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會關注度高的本地區本行業統計數據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發布人口、自然資源、經濟、農業、工業、服務業、財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會關注度高的本地區本行業統計數據。 | 全 社 會 |
對外管理 服務事項 | 權責清單 | 權力事項清單,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公共服務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五款: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第六款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 全社會 |
建議提案辦理 | 辦理總體情況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結果公開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46號:同時,還應當適當公開本單位辦理建議和提案總體情況、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意見吸收采納情況、有關工作動態等內容。 | 全社會 | |
其他主動公開 | 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 |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嚴格執行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制度,按時向社會公開。《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規定》第二十四條: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級政府和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的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應當通過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 全 社 會 | |
政府會議 | 討論決定事項 | 全 社 會 | ||
決策預公開 | 目錄、標準 |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第三條:決策機關可以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推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年度目錄公開制度,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應當通過舉辦聽證會等形式加大公眾參與力度,深入開展風險評估,認真聽取和反映利益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 全 社 會 | |
政府工作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后,會議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第六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決議、決定,發布的公告,以及法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及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中國人大網上刊載。 | 全 社 會 | ||
回應關切 | 發布準確信息、有效回應關切、消除誤解、澄清疑慮,辟謠信息。 | 全 社 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