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 開 范 圍 |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
| 政策 | 規范性文件 | 1. 市政府印發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包括標題、文號、發文機關、發文日期、全文及有效性);與政策解讀相互關聯 2.定期公開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包括繼續有效、擬修改、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20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2020〕17號):第一條 第(三)款各級政府部門要系統梳理本機關制發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時立改廢,集中統一對外公開并動態更新。 3.《湖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號):第二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于每年的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上一級法制機構。法制機構應當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內,將上一年度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情況匯總,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報告。經備案審查確認合法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由法制機構在本級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府法制網站或者部門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條 本省規范性文件管理,實行評估和清理制度。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進行評估。規范性文件實施后的評估工作由起草部門或者實施部門組織實施,或者由制定機關委托獨立第三方機構承擔。規范性文件評估后,擬在有效期屆滿后繼續實施的,由起草部門在該文件有效期屆滿前的3個月內向制定機關提出,由制定機關重新公布實施,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制定機關每5年組織一次規范性文件清理,及時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并做好編纂、匯編和報送備案工作。 | 全 社 會 |
| 其他主動公開文件 | 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除規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全文公開的文件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第四條 第(一)款 第4項 文件資料。發布本地區、本部門出臺的法規、規章、應主動公開的政府文件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應提供準確的分類和搜索功能。如相關文件資料發生修改、廢止、失效等情況,應及時公開,并在已發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確標注。 | ||
| 政策解讀 | 含文字解讀、動漫圖解、專家解讀、訪談解讀、媒體解讀等多種形式的解讀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8號):第三條 第(十一)款 加強政策解讀。將政策解讀與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慮,同步安排。各地區各部門要發揮政策參與制定者,掌握相關政策、熟悉有關領域業務的專家學者和新聞媒體的作用,注重運用數字化、圖表圖解、音頻視頻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讀的針對性、科學性、權威性。對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實施難度大、專業性強的政策法規,要通過新聞發布、政策吹風、接受訪談、發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讀,深入淺出地講解政策背景、目標和要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要充分利用新聞發布會和政策吹風會進行政策解讀,領導干部要帶頭宣講政策,特別是遇有重大突發事件、重要社會關切等,主要負責人要帶頭接受媒體采訪,表明立場態度,發出權威聲音,當好“第一新聞發言人”。 | ||
| 政府信息 公開指南 | 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系方式等內容,依申請公開的受理機構、申請方式、申請注意事項、答復時限,不予公開的內容、依申請公開收費標準及依據、監督救濟渠道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十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系方式等內容。 | 全社會 | |
| 政府信息 公開制度 | 國家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文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 2.《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第四條 第(十五)款 完善制度規范。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制度,注重將政務公開實踐成果上升為制度規范,對不適應形勢要求的規定及時予以調整清理。 3.《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于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平臺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公開辦函〔2019〕61號):第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內容主要由四部分組成。一是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二是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規章,以及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發布的法規解釋性文件,原則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三是法定主動公開內容,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共性基礎內容為主。四是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其中,各行政機關公開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公開本級政府或本系統匯總后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以及所屬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各行政機關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可以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其他內容,但不宜過于泛化。 | 全社會 | |
| 政府領導 | 主要領導信息,包括姓名、主管或分管工作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第四條 第(一)款第3項? 負責人信息。發布本地區、本部門、本機構的負責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簡歷、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講話文稿。 | 全社會 | |
| 機構簡介 | 1.本級政府行政機關機構職能目錄(工作職能、機構設置) 2.政府所轄部門機構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等信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2.《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號):第七條 第(七)款 政府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及調整、變動情況。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20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2020〕17號)》:第一條第(一)款? 以權責清單為依托,加強權力配置信息公開。要對照法律法規規章,全面梳理本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權力和依法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責,更新完善權責清單并按要求公開。地方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按權限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公開工作職能、機構設置等信息,在此基礎上組織編寫本級政府行政機關機構職能目錄并向社會公開,全面展現政府機構權力配置情況。 | 全社會 | |
| 規劃信息 | 1.專項規劃 2.區域規劃 3.國土空間規劃 4.城鄉規劃(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 5.省域城鎮體系規劃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2021〕12號):第一條第(一)款? 做好各類規劃主動公開。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要主動公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綱要、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等,做好歷史規劃(計劃)的歸集整理和主動公開工作,充分展示“一張藍圖繪到底”的接續奮斗歷程。 3.《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號):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 全社會 | |
| 統計信息 | 統計數據 | 1.經濟社會發展月度或季度統計信息以及解讀分析 2.行業統計數據:人口、自然資源經濟、農業、工業、服務業、財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會關注度高的本地區本行業統計數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主席令第十五號):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公布統計資料。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開,供社會公眾查詢。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681號):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已批準或者備案的統計調查制度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布其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比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公布主要統計指標涵義、調查范圍、調查方法、計算方法、抽樣調查樣本量等信息,對統計數據進行解釋說明。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第四條第(一)款第7項 發布人口、自然資源、經濟、農業、工業、服務業、財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會關注度高的本地區本行業統計數據。 | 全社會 |
| 開放數據目錄 | 開放數據目錄(注明數據集瀏覽量、下載量和接口調用等情況)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第四條第(一)款第8項政府網站要公開已在網站開放的數據目錄,并注明各數據集瀏覽量、下載量和接口調用等情況。 | 全社會 | |
| 許可/服務 | 依據、條件、程序 | 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行政許可事項清單(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中介服務、審批程序審批時限、收費許可證件、數量限制、年檢年報等),辦事指南;監管規則和標準;線上線下辦理渠道;申請書示范文本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一款第6項 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第二條第(六)款? 加強事后公開。行政執法機關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第一條第(二)款第2項 行政裁量權基準一律向社會公開,接受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監督。 | 全社會 |
| 行政許可結果 | 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辦理結果信息 | 全社會 | ||
| 處罰/強制 | 依據、條件、程序 | 1.行政處罰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辦理程序;行政裁量基準;行政執法人員、職責權限、救濟渠道 2.行政強制名稱、依據、條件、辦理程序、行政執法人員、職責、權限、救濟渠道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一款第6項 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第二條第(六)款? 加強事后公開。行政執法機關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第一條第(二)款第2項 行政裁量權基準一律向社會公開,接受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監督。 | 全社會 |
| 行政處罰決定 | 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決定信息 | 全社會 | ||
| 權責清單 | 公開經清理確定的本級政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及權責清單動態調整信息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5〕21號):第二條第(七)款 公布權力清單。地方各級政府對其工作部門經過確認保留的行政職權,除保密事項外,要以清單形式將每項職權的名稱、編碼、類型、依據、行使主體、流程圖和監督方式等,及時在政府網站等載體公布。垂直管理部門設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職權的機構,其權力清單由其上級部門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審核確認,并在本機構業務辦理窗口、上級部門網站等載體公布;(八)建立健全權力清單動態管理機制。權力清單公布后,要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情況、機構和職能調整情況等,及時調整權力清單,并向社會公布。對權力清單未明確但應由政府管理的事項,政府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需列入權力清單的,按程序辦理。建立權力清單的動態調整和長效管理機制。 | 全社會 | |
| 財政資金 | 專項資金/惠民惠農 | 惠民惠農補貼政策信息、資金分配結果信息 |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2022年湖北省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第十六條 及時公開惠民惠農補貼政策信息、資金分配結果信息。縣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匯總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實際發放結果,將發放結果以村為單位通過村務公開欄公開,公開期滿相關材料留存村委會供村民查詢。 | 全社會 |
| 財政資金直達基層 | 1.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公開本地區財政專項資金公開目錄所列示的專項資金項目 | 《財政部關于深入推進基層財政專項支出預算公開的意見》(財預〔2011〕27號):第三條第(一款)??? 按照“誰分配、誰公開,分配到哪里、公開到哪里”的原則,財政部門負責公開由財政部門直接安排到人(戶)到項目的財政專項支出資金;其他部門負責公開由其分配到人(戶)到項目的財政專項支出資金。各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的規定,做好基層財政專項支出預算公開工作。省、市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縣、鄉財政專項支出預算公開工作的指導,并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本地區基層財政專項支出預算公開的具體內容和方式。 | ||
| 預算公開 | 政府預算 | 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等 | 《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預決算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 通知》財辦發〔2019〕77 號:一般公共預算:一般公共預算收入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支出表,一般公共預算本級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預算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表,政府一般債務限額和余額情況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政府性基金收入表,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本級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政府性基金轉移支付表,政府專項債務限額和余額情況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表,本級國有資產經營預算支出表,對下安排轉移支付的應當公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轉移支付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社會保險基金收入表,社會保險基金支出表;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報表中涉及本級支出的,應當公開到功能分類項級科目。本級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應當公開到經濟性質分類款級科目,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地區、分項目公開。對財政轉移支付安排、舉借政府債務等重要事項進行解釋、說明,并公開重大政策和重點項目等績效目標;地方本級匯總的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包括預算總額,以及“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區分“公務用車購置費”“公務用車運行費”兩項)“公務接待費”分項數額,并對增減變化情況進行說明。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余額、使用安排及還本付息等信息,包括:隨同預算公開上一年度本地區、本級及所屬地區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及余額(或余額預計執行數),以及本地區和本級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債券(含再融資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額(或預計執行數)、本年度地方政府債券還本付息預算數等;隨同調整預算公開當年本地區及本級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本級新增地方政府債券資金使用安排等。沒有數據的表格應當列出空表并說明。 | 全社會 |
| 市直部門預算 | 收支總體情況表,財政撥款收支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本部門職責等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十四條: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復后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并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七款: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預決算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 通知》財辦發〔2019〕77號:收支總體情況表:部門收支總體情況表,部門收入總體情況表,部門支出總體情況表;財政撥款收支情況表:財政撥款收支總體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情況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公開到功能分類項級科目。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公開到經濟分類款級科目: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按“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公開,其中,“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應當細化到“公務用車購置費”“公務用車運行費”兩個項目,并對增減變化情況進行說明。本部門職責。機構設置情況、預算收支增減變化、機關運行經費安排以及政府采購(主要包括部門政府采購預算總金額和貨物、工程、服務采購的預算金額)等情況的說明,并對專業性較強的名詞進行解釋。結合工作開展情況,逐步公開國有資產占用、重點項目預算的績效目標等情況。沒有數據的表格應當列出空表并說明。 | ||
| 鄉鎮預算 | 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等 | 《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預決算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 通知》財辦發〔2019〕77號:一般公共預算:一般公共預算收入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支出表,一般公共預算本級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預算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表,政府一般債務限額和余額情況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政府性基金收入表,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本級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政府性基金轉移支付表,政府專項債務限額和余額情況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表,本級國有資產經營預算支出表,對下安排轉移支付的應當公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轉移支付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社會保險基金收入表,社會保險基金支出表;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報表中涉及本級支出的,應當公開到功能分類項級科目。本級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應當公開到經濟性質分類款級科目,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地區、分項目公開。對財政轉移支付安排、舉借政府債務等重要事項進行解釋、說明,并公開重大政策和重點項目等績效目標;地方本級匯總的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包括預算總額,以及“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區分“公務用車購置費”“公務用車運行費”兩項)“公務接待費”分項數額,并對增減變化情況進行說明。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余額、使用安排及還本付息等信息,包括:隨同預算公開上一年度本地區、本級及所屬地區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及余額(或余額預計執行數),以及本地區和本級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債券(含再融資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額(或預計執行數)、本年度地方政府債券還本付息預算數等;隨同調整預算公開當年本地區及本級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本級新增地方政府債券資金使用安排等。沒有數據的表格應當列出空表并說明。 | ||
| 決算公開 | 政府決算 | 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等 | 《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預決算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 通知》財辦發〔2019〕77號:一般公共預算:一般公共預算收入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支出表,一般公共預算本級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預算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表,政府一般債務限額和余額情況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政府性基金收入表,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本級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政府性基金轉移支付表,政府專項債務限額和余額情況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表,本級國有資產經營預算支出表,對下安排轉移支付的應當公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轉移支付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社會保險基金收入表,社會保險基金支出表;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報表中涉及本級支出的,應當公開到功能分類項級科目。本級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應當公開到經濟性質分類款級科目,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地區、分項目公開。對財政轉移支付安排、舉借政府債務等重要事項進行解釋、說明,并公開重大政策和重點項目等績效目標;地方本級匯總的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包括預算總額,以及“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區分“公務用車購置費”“公務用車運行費”兩項)“公務接待費”分項數額,并對增減變化情況進行說明。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余額、使用安排及還本付息等信息,包括:隨同預算公開上一年度本地區、本級及所屬地區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及余額(或余額預計執行數),以及本地區和本級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債券(含再融資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額(或預計執行數)、本年度地方政府債券還本付息預算數等;隨同調整預算公開當年本地區及本級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本級新增地方政府債券資金使用安排等。沒有數據的表格應當列出空表并說明。 | 全社會 |
| 市直部門決算 | 收支總體情況表,財政撥款收支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本部門職責等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十四條: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復后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并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七款: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預決算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 通知》財辦發〔2019〕77號:收支總體情況表:部門收支總體情況表,部門收入總體情況表,部門支出總體情況表;財政撥款收支情況表:財政撥款收支總體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情況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公開到功能分類項級科目。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公開到經濟分類款級科目: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按“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公開,其中,“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應當細化到“公務用車購置費”“公務用車運行費”兩個項目,并對增減變化情況進行說明。本部門職責。機構設置情況、預算收支增減變化、機關運行經費安排以及政府采購(主要包括部門政府采購預算總金額和貨物、工程、服務采購的預算金額)等情況的說明,并對專業性較強的名詞進行解釋。結合工作開展情況,逐步公開國有資產占用、重點項目預算的績效目標等情況。沒有數據的表格應當列出空表并說明。 | ||
| 鄉鎮決算 | 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等 | 《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預決算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 通知》財辦發〔2019〕77號:一般公共預算:一般公共預算收入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支出表,一般公共預算本級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預算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表,政府一般債務限額和余額情況表;政府性基金預算:政府性基金收入表,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本級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政府性基金轉移支付表,政府專項債務限額和余額情況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表,本級國有資產經營預算支出表,對下安排轉移支付的應當公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轉移支付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社會保險基金收入表,社會保險基金支出表;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報表中涉及本級支出的,應當公開到功能分類項級科目。本級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應當公開到經濟性質分類款級科目,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地區、分項目公開。對財政轉移支付安排、舉借政府債務等重要事項進行解釋、說明,并公開重大政策和重點項目等績效目標;地方本級匯總的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包括預算總額,以及“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區分“公務用車購置費”“公務用車運行費”兩項)“公務接待費”分項數額,并對增減變化情況進行說明。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余額、使用安排及還本付息等信息,包括:隨同預算公開上一年度本地區、本級及所屬地區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及余額(或余額預計執行數),以及本地區和本級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債券(含再融資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額(或預計執行數)、本年度地方政府債券還本付息預算數等;隨同調整預算公開當年本地區及本級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本級新增地方政府債券資金使用安排等。沒有數據的表格應當列出空表并說明。 | ||
| 行政事業性 收費 | 行政事業性 收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政府性基金目錄等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 全社會 |
| 公共資源配置 | 政府采購 | 1.年度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信息 2.采購項目公告、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采購結果、采購合同等采購項目信息 3.投訴和監督檢查處理決定 4.集中采購機構考核結果以及違法失信行為記錄等監管處罰信息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 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2017〕97號):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主要公開土地供應計劃、出讓公告、成交公示、供應結果等信息。 3.礦業權出讓領域。主要公開出讓公告公示、審批結果信息、項目信息等信息。 4.政府采購領域。主要公開采購項目公告、采購文件、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采購結果、采購合同等采購項目信息,財政部門作出的投訴和監督檢查等處理決定、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違法失信行為記錄等監督處罰信息。 5.國有產權交易領域。除涉及商業秘密外,主要公開產權交易決策及批準信息、交易項目信息、轉讓價格、交易價格、相關中介機構審計結果等信息。 6.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領域。主要公開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信息、市場主體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招標公告(包括招標條件、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投標人資格要求、招標文件獲取、投標文件遞交等)、中標候選人(包括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工期、評標情況、項目負責人、個人業績、有關證書及編號、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資格能力條件、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標結果、合同訂立及履行等信息都應向社會公布。 | 全社會 |
| 工程建設 招投標 | 公開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信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信息、礦業權出讓信息、國有產權交易信息、排污權權交易信息、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等信息情況 | 全社會 | ||
| 土地使用權出讓 | ||||
| 國有產權交易 | ||||
| 礦業權出讓 | ||||
| 招考錄用 | 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 第(十四)款?? 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 全社會 | |
| 事業單位崗位、資格條件、擬聘人員名單 |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 |||
| 其他主動公開內容 | 決策預公開 | 1.決策草案及其說明、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 2.公平競爭審查征求意見 | 1.《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令第713號)第十五條: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第三十二條:決策機關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 2.《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國家發改委等8部委令第16號:第十四條??? 政策制定機關在對政策措施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過程中,應當以適當方式聽取有關經營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等意見;除依法保密外,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環節已經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或者征求過有關方面意見的,可以不再專門就公平競爭審查征求意見。 | 全社會 |
| 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標準,包括事項名稱、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時間安排、征集范圍、征集方式等信息 | 1.《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令第713號):第三條第(三)款?? 決策機關可以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2.《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第四條第(十一)款??? 推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年度目錄公開制度。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應當通過舉辦聽證會等形式加大公眾參與力度,深入開展風險評估,認真聽取和反映利益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 |||
| 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相對集中意見不予采納的理由 | 1.《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第三十二條:決策機關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第二條第(五)款?? 建立意見溝通協商反饋機制,對相對集中的意見建議不予采納的,公布時要說明理由。 | |||
| 決策草案及其說明,聽證時間、聽證參加地點,人員遴選辦法,聽證參加名單 |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第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提前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聽證時間、地點等信息。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提前公布聽證參加人道選辦法,公平公正組織道選,保證相關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聽證參加人名單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 | |||
| 聽證會材料 |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第十六條??? 聽證會材料應當于召開聽證會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 聽證參加人 | ||
| 建議提案辦理 | 1.建議提案辦理總體情況 2.人大代表建議辦理答復全文 3.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答復全文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結果公開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46號:從2017年開始,各地區、各部門在總結第一階段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動建議和提案辦理復文全文公開。對于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社會關切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建議和提案辦理復文,原則上都應全文公開。同時,還應當適當公開本單位辦理建議和提案總體情況、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意見建議吸收采納情況.有關工作動態等內容。 | 全社會 | |
| 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動態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 提案辦理結果公開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46號:同時,還應當適當公開本單位辦理建議和提案總體情況、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意見建議吸收采納情況.有關工作動態等內容。 | |||
| 政府會議 | 1.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3.專題會議及其他會議研究的事項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第四條第(一)款?? 各地區、各部門要建立完善政府網站信息發布機制,及時準確發布政府重要會議、重要活動、重大決策信息。國務院文件在中國政府網公開發布后,各地區、各部門要及時在本地區、本部門網站轉載,加大宣傳力度,抓好國務院文件的貫徹落實。 | 全社會 | |
| 政府工作報告 | 經市人大會審議通過的年度政府工作報告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后,會議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第六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決議決定,發布的公告,以及法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及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中國人大網上刊載。 2.《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8號):第二條第(八)款??? 推進結果公開。各級行政機關都要主動公開重大決策、重要政策落實情況,加大對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結果的公開力度。推進發展規劃、政府工作報告、政府決定事項落實情況的公開,重點公開發展目標、改革任務、民生舉措等方面事項。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和評估制度,注重運用第三方評估、專業機構鑒定、社情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科學評價政策落實效果,增強結果公開的可信度,以工作實績取信于民。 | 全社會 | |
| 人事信息 | 政府人事任免信息 |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四十二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提拔擔任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公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便于監督,涉及破格提拔的還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 全社會 | |
| 雙隨機、一公開 | 1.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包括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抽查方式 2.年度抽查工作計劃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全面深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規范涉企行政檢查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市監信規〔2024〕5號: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上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求統籌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計劃,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建立年度抽查計劃動態調整機制,對未列入年度計劃但實際工作中需要增加的抽查,成已列入但需要取消的抽查,要及時調整并公示。 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結合地方實際公布省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并加強與部門權責事項清單、 “互聯網+監管” 事項清單等的銜接。 | 全社會 | |
| 抽查檢查結果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全面深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規范涉企行政檢查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市監信規〔2024〕5號:抽查檢查結束后,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負責”原則錄入抽查檢查結果信息并依法公示。抽查檢查結果信息包括:未發現問題;未按規定公示應當公示的信息: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不配合檢查情節嚴重:未發現開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經營活動;發現問題,依法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發現問題,待后續調查處理;合格/不合格;其他情況。 | |||
| 審計報告 | 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八十九條:縣級以上政府審計部門對預算執行、決算實行審計監督。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 | 全社會 | |
| 價格收費 | 政府定價商品和服務價格 |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條? 價格、財政部門審批收費標準的決定,以公文形式發布。主要內容包括;收費主體、收費對象、收費范圍、計費(量)單位和標準、收費頻次、執行期限等。 | 全社會 | |
| 回應關切 | 發布準確信息、有效回應關切、消除誤解、澄清疑慮,辟謠信息 | 新時代政務公開重要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對涉及本地區、本部門的重大突發事件,要在宣傳部門指導下,按程序及時發布由相關回應主體提供的回應信息,公布客觀事實,并根據事件發展和工作進展發布動態信息,表明政府態度。對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要邀請相關業務部門作出權威、正面的回應,闡明政策,解疑釋惑。對涉及本地區、本部門的網絡謠言,要及時發布相關部門辟謠信息。回應信息要主動向各類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平臺推送,擴大傳播范圍,增強互動效果。 | 全社會 | |
| 行政執法統計年報 | 匯總各行政機關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建立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制度,地方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公開本機關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 全社會 | |
| 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 | 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 |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的通知:嚴格執行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制度,按時向社會公開。 《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規定》第二十四條: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級政府和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的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應當通過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 全社會 | |
| 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 | 證明事項設定依據、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信息 | 1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9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2019〕4號):第三條第(二)款? 加大各類證明事項清理減并力度,對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實行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開。 2.《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年湖北省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鄂政辦發〔2021〕30號):第三條第(十三)項? 加大保留證明事項清單公開力度。全省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要求,公開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確保清單之外無證明。 | 全社會 | |
| 基層政務公開 | 重大建設項目領域 | 1.重大項目批準服務指南,包括申報材料清單、批準流程、辦理時限、受理機構聯系方式、申報要求、咨詢監督投訴電話 2.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領域批準結果信息,具體包含項目建議書審批結果、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結果、初步設計文件審批結果、項目核準結果、節能審查意見、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結果、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審批結果、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審批結果、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審批結果、招標事項審批核準結果,取水許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響評價等涉水事項審批結果等 3.招投標信息,包含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示、招標投標違法處罰等信息 4.征收土地信息,包含征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征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復文件、征地批后實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信息 5.重大設計變更信息,包含項目設計變更原因、主要變更內容、變更依據、批準單位、變更結果等信息 6.施工有關信息,包括項目名稱,項目法人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信息,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信息、資質情況,施工單位項目管理機構設置、工作職責、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等信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十)款? 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2.《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8〕17號):第(四)條?? 批準服務信息:主要是申報要求、申報材料清單、批準流程、辦理時限、受理機構聯系方式、監督舉報方式等信息。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十)款? 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 全社會 |
| 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領域 | 1.國家層面法律及法律解釋、政策 2.地方層面法規政策 3.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 4.征求意見情況,及根據征求的意見修改情況 5.房屋征收決定公告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一條 除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2.《關于推進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建房〔2012〕84號):第三條?? 明確信息公開內容和范圍。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明確信息公開內容,公布下列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一)房屋征收補償法規政策;(二)房屋征收決定;(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四)房屋征收補助、獎勵政策和標準;(五)征收范圍內房屋的調查結果;(六)被征收房屋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七)被征收房屋分戶補償情況。上述第(一)項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布。第(二)至(四)項事項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公布。第(五)至(七)項事項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3.《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33號):第一條??? 深入推進信息公開工作。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在繼續做好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補償標準、補償結果信息公開的基礎上,重點做好房屋征收決定、補助獎勵政策和標準在征收范圍內公布,征收房屋的調查結果、初步評估結果、分戶補償情況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全面堅持陽光征收,促進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 全社會 | |
| 農村危房改造領域 | 農村危房改造政策、對象認定過程、補助資金分配、改造結果等信息 |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2017〕97號):1.住房保障領域。在項目建設方面,主要公開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建設方案、年度建設計劃信息(包括建設計劃任務量、計劃項目信息、計劃戶型)、建設計劃完成情況信息(包括計劃任務完成進度、已開工項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項目基本信息、配套設施建設情況)、農村危房改造相關政策措施執行情況信息(包括農村危房改造政策、對象認定過程、補助資金分配、改造結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開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對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過程、分配結果等信息。 2.《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8〕23號):第三條第(一)款第1項?? 住房保障領域。重點公開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建設、農村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分配等方面信息。 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建設:主要公開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建設方案(包括項目建設地點、用地性質、占地面積、建設內容、規劃指標等)、年度建設計劃信息(包括建設計劃任務量、計劃項目信息、計劃戶型等)、建設計劃完成情況信息(包括計劃任務完成進度、已開工項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項目基本信息、配套設施建設情況等)。農村危房改造相關政策措施執行情況:包括農村危房改造政策、對象認定過程、補助資金分配、改造結果等。 | 全社會 | |
| 保障性住房領域 | 1.國家及省有關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相關政策解釋。 2.市級有關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相關政策解釋 3.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建設方案(包括項目建設地點、用地性質、占地面積、建設內容、規劃指標等) 4.年度建設計劃信息(包括建設計劃任務量、計劃項目信息、計劃戶型等) 5.建設計劃完成情況信息(包括計劃任務完成進度、已開工項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項目基本信息、配套設施建設情況等) 6.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對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過程、分配結果、退出情況等信息 |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2017〕97號):1.住房保障領域。在項目建設方面,主要公開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建設方案、年度建設計劃信息(包括建設計劃任務量、計劃項目信息、計劃戶型)、建設計劃完成情況信息(包括計劃任務完成進度、已開工項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項目基本信息、配套設施建設情況)、農村危房改造相關政策措施執行情況信息(包括農村危房改造政策、對象認定過程、補助資金分配、改造結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開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對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過程、分配結果等信息。 2.《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8〕23號):第三條第(一)款第1項?? 住房保障領域。重點公開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建設、農村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分配等方面信息。 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建設:主要公開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建設方案(包括項目建設地點、用地性質、占地面積、建設內容、規劃指標等)、年度建設計劃信息(包括建設計劃任務量、計劃項目信息、計劃戶型等)、建設計劃完成情況信息(包括計劃任務完成進度、已開工項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項目基本信息、配套設施建設情況等)。 保障性住房分配:主要公開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對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過程、分配結果、退出情況等信息。 3.《湖北省城鎮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號):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鎮保障性住房總體需求,根據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科學編制本行政區域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向社會公示。 4.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應當包括城鎮保障性住房的目標任務、建設規模、供應結構、空間布局、資金安排、實施步驟等內容并實行動態管理。城鎮保障性住房年度計劃應當由年度保障資金計劃、建設用地指標計劃、配租配售和租賃補貼計劃等構成。 5.《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保障性住房竣工分配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辦發〔2013〕28號):第二條??? 各地要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保障性住房準入標準,結合當期保障性住房竣工情況,科學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內容應包括保障性住房房源數量及分布情況、搖號或評分辦法、輪候規則等。分配方案要在當地媒體上公布。原則上,當年分配入住的保障性住房比例不得低于當年基本建成的60%。企業(單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在滿足本企業(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租住后,其剩余房源應納入當地統一分配。住房保障部門對保障性住房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收入等有關財產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時,銀行、證券、國土、房管、公安等部門應配合出具相關證明。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結果應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以及政府網站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對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審核部門申請復核。復核結果要在15個工作日書面告知申請人。 | 全社會 | |
| 安全生產領域 | 1.事故信息 2.典型事故通報 3.事故調查報告,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4.氣象及災害預警信息 、不同時段、不同領域安全生產提示信息 5.重大隱患排查、掛牌督辦及其整改情況 6.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電話等 7.承擔處置主責、非敏感的應急信息,包括事故災害類預警信息、事故信息、事故后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和應對結果等 8.列入或撤銷納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的企業信息 9.安全生產業務工作信息;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工作信息 10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包括檢查時間、檢查或巡查對象、問題隱患、整改情況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 2.《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信息公開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6號): 第十條第(七)款?? 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情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第(八)款? 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情況,社會影響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救援情況,經過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依法批復的事故調查和處理情況。 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第四條第(十九)款??? 完善事故調查處理機制。堅持問責與整改并重,充分發揮事故查處對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促進作用。完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組長負責制。健全典型事故提級調查、跨地區協同調查和工作督導機制。建立事故調查分析技術支撐體系,所有事故調查報告要設立技術和管理問題專篇,詳細分析原因并全文發布,做好解讀,回應公眾關切。對事故調查發現有漏洞、缺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度,及時啟動制定修訂工作。建立事故暴露問題整改督辦制度,事故結案后一年內,負責事故調查的地方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評估,及時向社會公開,對履職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實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第五條第(二十二)款??? 建立隱患治理監督機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分級和排查治理標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建立與企業隱患排查治理系統聯網的信息平臺,完善線上線下配套監管制度。強化隱患排查治理監督執法,對重大隱患整改不到位的企業依法采取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供電和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按規定給予上限經濟處罰,對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格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整改和督辦不力的納入政府核查問責范圍,實行約談告誡、公開曝光,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1號):第六條 下列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一)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以及經調查認定對該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應當列入名單的其他單位和人員;(二)12個月內累計發生2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被處以罰款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四)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五)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第七條 下列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相關許可或者許可被暫扣、吊銷期間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二)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或者證書的;(三)在應急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后,有執行能力拒不執行或者逃避執行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四)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 | 全社會 | |
| 救災生產領域 | 1.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分布情況 2.匯總發布本行政區域市鄉兩級災害信息員工作職責和辦公電話 3.發布涉及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預警信息 4.本行政區域內因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情況 5.自然災害救助的救助對象、申報材料、辦理程序及時限等 6.救助款物通知及劃撥情況 7.因災過渡期生活救助標準 8.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救助標準 9..年度救災捐贈款物信息以及款物使用情況 10.防災減災救災其他相關信息 | 1.《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第二十六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財政等部門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主動向社會公開所接受的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和捐贈款物的來源、數量及其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每日逐級上報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等情況,并及時向社會發布。災情穩定后,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評估、核定并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2.《湖北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7號):第二十三條 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開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并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并向駐地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地區或者相關地區人民政府通報。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制度和新聞發言人制度。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的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3.《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主席令第69號):第五十二條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接受捐贈的單位應當及時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 全社會 | |
| 養老服務領域 | 1.包括國家和地方層面養老服務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 2.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等養老服務通用政策信息 3.養老機構備案辦理信息,包括辦理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收費標準及依據、承辦機構、辦理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4.老年人補貼等養老服務業務辦理信息,包括辦事名稱、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收費標準及依據、承辦機構、辦理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5.養老機構備案信息,包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機構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6.老年人補貼申領和發放信息 7.養老機構評估信息 |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2018〕10號):第三條第(二)款?? 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領域。重點圍繞城鄉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老年人福利、殘疾人福利、兒童福利、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等事項,全面公開救助對象認定、救助標準,福利補貼申領及申請審批程序等相關政策,有針對性地公開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補貼發放等情況。公開方式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確保公開實效、維護底線公平,又保護好相關人員個人隱私。 2.《民政部關于加快建立全國統一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體系的指導意見》(民發〔2019〕137號):第二條第(五)款規范評定程序,細化評定標準。省級民政部門要制定完善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程序,細化具體標準和評定方法,設定首次評定等級限制和晉級年限要求,明確各評定環節的具體工作時限,全面推進全流程公開。等級評定的程序一般包括養老機構自愿提出申請、審查并公示符合參評條件的養老機構名單、組織評定確定等級并向社會公示、送達評定結果通知書、發布公告,頒發等級證書(牌匾)等環節。要明確申請條件,凡依法辦理登記,符合評定標準規定基本要求的養老機構均可申請。省級民政部門應當將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養老機構列為限制參與評定的范圍。評定組織對養老機構的評定一般分為書面評價、現場評價,要科學確定評價的參與范圍,將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屬滿意度調查等作為重要社會評價內容。養老機構對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提出復查申請,評定組織在復查中應當充分聽取養老機構的陳述,必要時可以重新進行評價。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要根據《養老服務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本行政區域養老機構等級評定信息。 3.《民政部關于印發〈養老機構行政檢查辦法〉的通知》(民發〔2022〕86號)第三十條?民政部門應當在檢查結果形成后2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被檢查的養老機構,并向社會公開。 | 全社會 | |
| 義務教育領域 | 1.教育概況:教育事業發展主要情況、教育統計數據、義務教育學校名錄等信息 2.招生管理:義務教育招生方案,包括招生范圍、招生程序、報名條件等,學校情況、錄取結果、咨詢方式等招生管理信息 3.財務信息:財務管理及監督辦法、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準等信息 4.學生管理:義務教育學籍管理、學生資助政策、學生評優獎勵、優待政策等信息 5.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特殊教育、學校體育評價、學校美育評價等重要政策執行情況信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十一)款?? 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2.《教育統計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4號):第三十條 教育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開,便于查詢利用。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通過門戶網站、統計公報、統計年鑒、統計信息平臺等途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統計資料;依法公開數據生產的過程和結果,提升數據共享和公開水平。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教育統計資料,供社會公眾查詢。(事項1) 3.《全國改薄辦關于印發〈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信息公開公示暫行辦法〉的通知》(全國改薄辦函﹝2015﹞2號):第六條? 地方各級政府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工作信息公開內容,重點公開下列信息:(一)有關政策、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二)組織機構和職責;監督舉報電話、信箱或電子郵箱。(三)本地義務教育學校(含教學點)基本辦學標準。(四)本地義務教育學校(含教學點)現狀、基本辦學條件缺口清單、項目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五)年度實施進展和總體實施情況;本地義務教育學校達標率變化情況;專項資金的預算、落實、使用、管理和審計情況。(六)校舍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中小學校舍建設收費減免情況;設施設備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校舍建設項目施工方和設施設備供應商資質等信息(七)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校舍建設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八)公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解決情況。(九)督導、督查、督辦情況;項目實施績效評估報告。(十)先進經驗和典型案例。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2018〕10號):第三條第(三)款?? 教育領域。立足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進一步加大教育信息公開力度,重點做好義務教育、學前教育、特殊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公開。緊扣利益關系直接、現實矛盾突出的事項,重點公開相關政策、發展規劃、經費投入和使用、困難學生資助實施情況等信息。做好義務教育控輟保學、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等工作進展情況的公開。推動民辦學校辦學資質、辦學質量、招生范圍和收費等信息公開。 | 全社會 | |
| 社會救助領域 | 1.城鄉低保政策法規制度 2.城鄉低保辦理流程 3.城鄉低保保障標準 4.城鄉低保月度保障人數及資金使用統計報表或通報 5.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法規制度 6.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理流程 7.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保障標準 8.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月度救助人數及資金使用統計報表或通報 9.臨時救助政策法規制度 10.臨時救助辦理流程 11.臨時救助標準 12.臨時救助月度救助人數及資金使用統計報表或通報 13.醫療救助辦理流程、救助標準 14.月度救助人數及資金使用情況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 (十一)款??? 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2.《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宣傳社會救助法律、法規和政策。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等便于公眾知曉的途徑,及時公開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3.《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第五條第(三)款??? 臨時救助實施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于公眾和媒體發現揭露的問題,應及時查處并公布處理結果。要完善臨時救助責任追究制度,明確細化責任追究對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因責任不落實、相互推諉、處置不及時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2018〕10號):第三條第(二)款???? 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領域。重點圍繞城鄉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老年人福利、殘疾人福利、兒童福利、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等事項,全面公開救助對象認定、救助標準,福利補貼申領及申請審批程序等相關政策,有針對性地公開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補貼發放等情況。公開方式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確保公開實效、維護底線公平,又保護好相關人員個人隱私。 | 全社會 | |
| 生態環境領域 | 1.環境保護政策措施和規劃 2.政策文件解讀信息 3.市控城市站點及時發布數據 4.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水質信息 5.重點排污單位監督性監測信息 6.重點排污單位基本情況、總量控制、污染防治等信息,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情況監管信息 7.公開重點生態環境舉報、信訪案件及處理情況 8.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信息 9.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調查處理結果 10.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信息 11.行政處罰: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公開行政強制決定:查封、扣押決定書;公開行政命令: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12.“12369”受理的群眾舉報案件和查處情況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 (十三)款???? 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國家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監測信息及其他重大環境信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等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 第五十六條對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時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情況,充分征求意見。 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后,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事項外,應當全文公開;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征求公眾意見。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2018〕10號):第三條第(五)款??? 環境保護領域。進一步做好社會廣泛關注的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復等信息的公開工作。重點公開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政策措施、實施效果,污染源監測及減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調查處理,環境保護執法監管、投訴處理等信息。及時發布大范圍重污染天氣預警提示信息,統籌做好重污染天氣期間信息發布、輿情引導等工作。健全環保信息強制性披露制度。 4.《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8〕26號):第四條第(七)款?? 環境保護領域。做好環境保護政策解讀,對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的法規政策和重大措施,通過多種途徑釋疑解惑,傳遞權威信息。突出環境質量信息公開,全面開展空氣質量預測預報工作,向社會發布空氣質量預測預報信息;推進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信息公開。加大污染源監測信息公開力度,及時公開環境統計年報信息,向社會公布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及總量減排等情況。完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公開機制,及時在省投資在線監管平臺網站公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信息,除涉密項目外,全面公開建設項目環評信息。加大環境執法監管情況公開力度,及時公開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調查處理結果,探索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信息。公開大氣污染防治專項督查情況。公開全省秸稈焚燒衛星遙感監測信息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長江經濟帶等重大生態環境專項執法督查信息。定期公開重點案件督辦和掛牌督辦案件、行政處罰及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等信息。定期發布“12369”受理的群眾舉報案件和查處情況。督促企業公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工業污染源、工業園(聚集區)環境保護設施信息以及其他應當公開的環境信息等。督促上市公司加強環境信息披露,強化生活垃圾焚燒企業污染物排放信息公開,督促重點監控企業主動公開污染物排放狀況信息。 | 全社會 | |
| 食品藥品監管領域 | 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監督檢查、公共服務 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相關標準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 第(十三)款?? 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 對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后,該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3.《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息公開管理辦法》(食藥監法〔2017〕125號):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職責在其政府網站公開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日常監督檢查和飛行檢查等監督檢查結果信息。 第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職責在其政府網站公開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抽檢結果中的有關被抽檢單位、抽檢產品名稱、標示的生產單位、標示的產品生產日期或者批號及規格、檢驗依據、檢驗結果、檢驗單位等監督抽檢信息。 第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職責在其政府網站公開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處罰案件名稱、處罰決定書文號;(二)被處罰的自然人姓名、被處罰的企業或其他組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編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主要事實;(四)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和日期。 | 全社會 | |
| 衛生健康領域 | 1.重大疾病預防控制、國家免疫規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傳染病疫情及防控等信息 2.公共衛生服務事項:投訴舉報電話以及網上投訴渠道,服務對象,服務機構信息,包括名稱、地點、服務時間,服務項目和內容,服務流程,服務要求 3.衛生健康、公眾健康教育,針對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點人群和農村、工礦企業等重點區域的專項健康科普等信息 4.有關衛生健康的應急預案、方案 5.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牽頭處置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醫學緊急救援、預警信息等 6.衛生健康領域公共服務指南信息,包含:服務單位、咨詢電話、監督投訴電話、辦理時間、地點、辦理材料、辦理流程、收費情況、實施依據等 7.衛生健康領域監督檢查投訴舉報電話以及網上咨詢投訴渠道 8.醫療衛生機構名稱、機構地址、機構類別、機構級別、機構等次、經營性質等 |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2018〕10號):第三條第(四)款?? 基本醫療衛生領域。保障好人民群眾對公共醫療衛生的知情權,重點公開重大疾病預防控制、國家免疫規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傳染病疫情及防控等信息。大力開展健康科普,針對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點人群和農村、工礦企業等重點區域,開展專項健康科普,用現代醫學知識為人民群眾提供健康服務。進一步做好疾病應急救助、健康扶貧政策落實情況公開工作。探索利用信息公開手段加強衛生監督。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9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2019〕14號):第三條第(三)款?? 圍繞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加大醫療服務、藥品安全、醫保監管、疫苗監管、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考核結果等方面信息公開力度。 | 全社會 | |
| 涉農補貼領域 | 1.涉農補貼相關政策文件。 2.公開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政策內容、補貼對象、補貼標準、受益對象。 3.農機購置補貼、耕地地力保護等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分配結果。 | 《關于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1號):《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財政部應在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農業農村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分配結果在資金預算下達文件印發后20日內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財政部應在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農業農村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資金分配結果在資金預算下達文件印發后20日內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財政部應在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農業產業發展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農業農村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農業產業發展資金分配結果在資金預算下達文件印發后20日內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糧油生產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財政部應在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糧油生產保障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農業農村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糧油生產保障資金分配結果在資金預算下達文件印發后20日內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 全社會 | |
| 交通運輸領域 | 公開公路水運工程基礎設施、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綜合交通運輸及多式聯運等信息情況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2020年7月6日交通運輸部公布 根據2022年9月26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3年11月10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原則上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3.《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2018年4月8日交通運輸部令第4號公布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年度計劃、補助政策、招標投標、施工管理、質量監管、資金使用、工程驗收等信息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4.《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2020年7月6日交通運輸部公布 根據2022年9月26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3年11月10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客運運力投放、客運線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況。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在審查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申請時,還應當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5.《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2019年11月10日交通運輸部、工信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管總局令第29號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條 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相互通報有關處罰情況,并將涉企行政處罰信息及時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 | 全社會 | |
| 就業領域 | 1.政策清單,包含政策名稱、享受對象、政策內容、申請條件、受理機構等;服務清單,包含服務項目、服務對象、服務內容等;經辦機構清單,包含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聯系電話、經辦項目等 2.崗位信息發布、求職信息登記、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發布、職業培訓信息發布 3.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創業開業指導 4.失業登記指南、就業登記指南、《就業創業證》申領指南 5.創業補貼申領指南、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指南 6.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領、公益性崗位補貼申領、求職創業補貼申領、吸納貧困勞動力就業獎補申領 7.高等學校畢業生接收手續辦理、就業見習補貼申領、求職創業補貼申領、高校畢業生社保補貼申領 8.政府向社會購買基本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指南、結果 9.公共就業服務專項活動開展情況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開展就業政策落實服務落地專項行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77號):第三條第(一)款?? 公布政策服務清單。各地要全面梳理就業創業政策和服務項目,形成政策清單、服務清單和經辦機構清單并公開發布。政策清單應包含政策名稱、享受對象、政策內容、申請條件、受理機構等。服務清單應包含服務項目、服務對象、服務內容等。經辦機構清單應包含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聯系電話、經辦項目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設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一)就業政策法規咨詢(二)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發布;(三)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六)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 全社會 | |
| 旅游領域 | 1.A級旅游景區基本情況。本地A級旅游景區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稱、所在地、等級及評定年份;本地A級旅游景區的服務信息,包括景區開放時間、聯系電話及臨時停止開放信息;本地A 級旅游景區內的文物保護單位基本信息,包括文物保護單位名稱、等級及評定年份。 2.旅行社名錄:旅行社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 3.旅游廁所建設情況:旅游廁所建設數量及廁位數量。 4.旅游提示警示信息:旅游安全提示信息;旅游消費警示信息;文物保護提示信息。 5.旅游安全應急處置信息:旅游應急保障組織機構及職責;旅游應急保障工作預案;旅游應急響應、熱點問題處置情況。 6.旅游市場舉報投訴信息:受理旅游市場舉報投訴的途徑和方式。 7.文明旅游宣傳信息:文明旅游宣傳主題及活動信息;旅游志愿服務信息。 | 1.《旅行社條例》(2009年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0號公布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第四十二條 旅游、工商、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的情況。公告的內容包括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吊銷、注銷情況,旅行社的違法經營行為以及旅行社的誠信記錄、旅游者投訴信息等。 2.《旅游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令第41號公布《旅游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9月7日國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條 風險提示信息應當通過官方網站、手機短信及公眾易查閱的媒體渠道對外發布。一級、二級風險提示應同時通報有關媒體。 第十七條 風險提示信息,應當包括風險類別、提示級別、可能影響的區域、起始時間、注意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內容。 一級、二級風險的結束時間能夠與風險提示信息內容同時發布的,應當同時發布;無法同時發布的,待風險消失后通過原渠道補充發布。 三級、四級風險提示可以不發布風險結束時間,待風險消失后自然結束。 第二十五條 旅游突發事件發生后,發生地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啟動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一)組織或者協同、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對旅游者的救助及善后處置,防止次生、衍生事件;(二)協調醫療、救援和保險等機構對旅游者進行救助及善后處置;(三)按照同級人民政府的要求,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并公布咨詢電話。 3.《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違法行為查處信息的共享機制,對需要跨部門、跨地區聯合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督辦。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的情況。 4.《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旅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標準目錄》明確了政策文件、公共服務、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4類一級公開事項,明確了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旅游規劃、A級旅游景區基本情況、旅行社名錄、旅游廁所建設情況、旅游提示警示信息、旅游安全應急處置信息、旅游市場舉報投訴信息、文明旅游宣傳信息、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對旅行社的隨機抽查、對導游的隨機抽查、對在線旅游經營者的隨機抽查、對旅行社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對導游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對在線旅游經營者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等17項二級公開事項。同時,《標準目錄》規范了每一事項的公開內容、公開依據、公開時限、公開主體、公開渠道和載體、公開對象、公開方式和公開層級。 | 全社會 | |
| 公共法律服務領域 | 1.普法動態資訊 2.普法講師團信息 1.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相關規劃 2.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工作站具體地址 3.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號碼 4.中國法律服務網和各省級法律服務網網址 5.三大平臺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務事項清單及服務指南 6.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司法鑒定、仲裁、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有關基本信息、從業信息和信用信息 7.對在法治宣傳教育、律師、公證、司法鑒定,法律援助、仲裁、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包括評選表彰通知、先進集體和個人申報表、擬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名單、表彰決定) 8.對律師事務所及律師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對公證機構及公證員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對司法鑒定機構及司法鑒定人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對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 1.《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第四條第(十三)款?? 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依托法律援助組織、鄉鎮(街道)司法所等現有資源,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建設。推進“12348”熱線平臺省級統籌,建立一體化呼叫中心系統。推進“互聯網+公共法律服務”,構建集“12348”電話熱線、網站、微信、移動客戶端為一體的中國法律服務網,提供覆蓋全業務、全時空的高品質公共法律服務。加快推進中國法律服務網同業務系統對接,實現“一網通辦”、資源共享。堅持平臺建設和運行管理并重,健全平臺運行管理和服務標準體系。 2.《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務條例>貫徹實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辦函〔2021〕31號): 第二條第二款第10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省級目錄清單,編制本級公共法律服務事項目錄清單,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22項?? 組建由村(居)法律顧問、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志愿者等構成的公共法律服務團,統籌向法律服務資源較為缺乏的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室)提供服務。鼓勵依托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開展面向農村偏遠地區的流動公共法律服務,拓展公共法律服務覆蓋面。 第27項?? 對在公共法律服務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30項?? 加強公共法律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監督和行業自律協同機制,督促公共法律服務機構完善自身內部管理制度,加大對法律服務機構及其法律服務人員違法違規行為整治力度和曝光力度,接受社會監督、群眾監督。 | 全社會 | |
| 公共文化服務領域 | 1.公共文化設施名錄和使用情況信息,包括其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 2.公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政策法規、政策執行和落實情況信息 3.公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年度建設情況信息 4.公共文化財政資金投入和使用信息。公開公益性文化服務活動信息 |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2018〕10號):第三條第(七)款??? 公共文化體育領域。立足公共文化體育服務的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大力推進公共文化體育的服務保障政策、服務體系建設、財政資金投入和使用、設施建設和使用,政府購買公共文化體育服務的目錄、績效評價結果等信息公開。公開文化遺產保護、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名錄、公益性文化服務活動、公益性體育賽事和活動、受捐款物管理使用等情況。 2.《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8〕26號):第四條第(九)款??? 公共文化體育領域。加大公共文化體育的服務保障政策法規、政策執行和落實情況信息公開力度。深化財政資金在文化體育領域投入和使用情況信息公開,特別是重要文化體育服務設施建設、政府購買文化體育服務工作、文化體育扶貧工作、基層文化工作人員和文化志愿者的培訓工作、重要體育設施建設等的經費使用情況;進一步推進公共文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設施名錄和使用情況信息公開,包括其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等;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情況公開,采取多種方式公開非遺申報辦事指南、各級保護項目名錄、傳承人名單、非遺工作部門機構概況、職能等情況;建立覆蓋全省的公共文化服務績效評估、監督檢查和統計公告機制,公開公共文化服務工作考核結果,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監督。加強公共體育場館服務信息公開,督促公共體育場館建立服務公示制度,向人民群眾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時間、收費標準、免費或低收費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項等內容;向社會公示全省享受免費低收費開放補助資金的體育場館名錄;公開免費低收費的體育場館服務信息。 | 全社會 | |
| 鄉村振興領域 | 1.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年度計劃、資金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分配結果 2.銜接資金項目:項目庫建設、項目年度計劃、項目實施 3.監督舉報電話 | 《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關于完善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導意見》(國開辦發〔2018〕11號):第三條 公開內容 ????(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結果。中央、省、市、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結果,予以公告。 ????(二)精準扶貧貸款安排使用情況。扶貧小額信貸的貸款對象、用途、額度、期限、利率等情況,予以公告。享受扶貧貼息貸款的企業、專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的名稱、貸款額度、期限、貼息規模和帶貧減貧機制等情況,要在實施前公示,實施后公告。 ????(三)行業扶貧相關財政資金和東西部扶貧協作財政援助資金使用情況。使用行業扶貧相關財政資金和東西部扶貧協作財政援助資金實施的項目,予以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實施地點、資金規模、實施單位、帶貧機制和績效目標等。 ????(四)脫貧攻堅規劃。經省、市、縣各級政府批準實施的本地區脫貧攻堅規劃,予以公告。 ????(五)縣級脫貧攻堅項目庫。納入縣級脫貧攻堅項目庫的項目,按照《關于完善縣級脫貧攻堅項目庫建設的指導意見》(國開辦發〔2018〕10號),實行村、鄉、縣三級公示。經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的脫貧攻堅項目庫,予以公告。 ????(六)年度扶貧資金項目計劃安排情況。年度縣級扶貧資金項目計劃或貧困縣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方案(含調整方案),經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準后,予以公告;鄉鎮、村級在接到上級下達扶貧資金項目計劃批復后,及時予以公告。 ????公告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實施地點、建設任務、補助標準、資金來源及規模、實施期限、實施單位及責任人和績效目標、帶貧減貧機制等。 ????(七)年度扶貧資金項目計劃完成情況。年度終了,縣、鄉、村三級要分別對本級年度扶貧資金項目計劃完成情況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建設完成、資金使用、績效目標和減貧機制實現情況等。 ????(八)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管理單位或實施單位在項目實施前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公示,包括項目名稱、資金來源、實施期限、績效目標、實施單位及責任人、受益對象和帶貧減貧機制等。項目竣工后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公告,包括資金使用、項目實施結果、檢查驗收結果、績效目標實現情況。 ????(九)受理方式和辦理結果。公告公示單位、監督電話、通訊地址或電子郵箱。監督電話包括本單位的監督舉報電話和12317監督舉報電話。舉報受理辦理結果要公開。 | 全社會 | |
| 城市綜合執法領域 | 1.執法程序或流程圖、咨詢方式、監督投訴方式 2.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3.執法人員名單 4.救濟渠道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第二條第(四)款?? 強化事前公開。行政執法機關要統籌推進行政執法事前公開與政府信息公開、權責清單公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工作。全面準確及時主動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救濟渠道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等信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身職權職責,編制并公開本機關的服務指南、執法流程圖,明確執法事項名稱、受理機構、審批機構、受理條件、辦理時限等內容。公開的信息要簡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時根據法律法規及機構職能變化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五)款??? 規范事中公示。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采取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送達執法文書等執法活動時,必須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向當事人和相關人員表明身份,鼓勵采取佩戴執法證件的方式,執法全程公示執法身份;要出具行政執法文書,主動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國家規定統一著執法服裝、佩戴執法標識的,執法時要按規定著裝、佩戴標識。政務服務窗口要設置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員崗位職責、申請材料示范文本、辦理進度查詢、咨詢服務、投訴舉報等信息。 | 全社會 | |
| 自然資源領域 | 1.城市、鎮總體規劃及同級的土地利用規劃;鄉規劃及同級的土地利用規劃;部分村莊編制完成的村莊規劃、村土地利用規劃 2.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新辦、變更、延續、 補證、注銷的辦理情況 3.征地補償安置法律以及適用于本地區的政策、技術標準等規定要求:法律法規和規章;征地前期準備、征地審查報批、征 地組織實施規范性文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征地工作流程圖 4.擬征收土地告知:擬征收土地用途;擬征收土地告知擬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圍;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擬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管控 5.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征收土地調查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調查登記表; 6.擬征地聽證:按擬征收土地告知確定的時間制作《聽證通知書》;按《聽證通知書》規定的時間組織聽證;實施聽證的 ,公開聽證相關材料:《聽證通知書》;聽證處理意見 7.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 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8.國務院批準用地批復文件;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用地批復文件;國務院批準城市用地后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實施方案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轉發用地批復文件;其他用地批準文件 9.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聽證: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 告確定的時間制作《聽證通知書》;按《聽證通知書》規定的時間組織聽證;實施聽證的,公開聽證相關材料:《聽證通知書》;聽證處理意見 10.征地補償費用支付憑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2021〕12號):第一條第(一)款? 做好各類規劃主動公開。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要主動公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綱要、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等,做好歷史規劃(計劃)的歸集整理和主動公開工作,充分展示“一張藍圖繪到底”的接續奮斗歷程。 3.《土地調查條例》(2008年2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8號公布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土地調查成果公布制度。土地調查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并接受公開查詢,但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第二十五條: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地方土地調查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四條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二)土地利用現狀以及變化情況;(三)土地條件。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地方土地調查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公布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級依次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土地調查成果。 5.《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2009年6月17日國土資源部第45號令公布?根據2016年1月5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9年7月16日自然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一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條: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的公布,依照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進行。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 全社會 | |
| 水利領域 | 公開公共服務、水資源管理與保護、節約用水、水利工程建設、河湖管理、水土保持、農村水利水電、移民管理、監督管理、水旱災害防御、水文管理、水資源調度等信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一條 除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2.《水利部關于建立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責任體系的通知》(水農〔2019〕2號):一、全面落實農村飲水安全管理“三個責任”根據農村飲水安全保障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的要求,農村飲水安全實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工作機制。為確保責任落實到位,各地要全面落實農村飲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門的行業監管責任、供水單位的運行管理責任。地方人民政府是農村飲水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統籌負責所轄范圍內農村飲水安全的組織領導、制度保障,管理機構、人員和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經費落實工作,明確有關部門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職責分工。水行政主管部門作為行業管理部門,要負責抓好農村飲水工程規劃、項目實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組織實施,指導、監管農村飲水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等工作。供水單位負責向用水戶提供符合水質、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務,保障正常供水,落實相應人員,做好水源巡查、工程運行管理、水質檢測、水費計收和維修養護工作;千人以上供水單位要明確責任人、供水服務電話和標志牌。 | 全社會 | |
| 政府信息 公開工作 年報 | 總體情況(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監督保障等方面)、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情況、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以及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五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 (三)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各級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還應當包括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2.《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格式〉的通知》》(國辦公開辦函〔2021〕30號)。 | 全社會 | |
| 政府網站 工作報表 | 公開市政府網站監管年度報表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第八條第(二)款第5項?? 年報制度。要編制政府網站年度工作報表,內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發布總數和各欄目發布數、用戶總訪問量、服務事項數和受理量、網民留言辦理情況,以及平臺建設、開設專題、新媒體傳播、創新發展和機制保障等情況,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會公開。 | 全社會 | |
| 依申請公開 | 依申請公開系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令第711號):第二十七條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 全社會 | |
| 互動交流 | 開設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第四條第(四)款第1項???? 政府門戶網站要搭建統一的互動交流平臺,根據工作需要,實現留言評論、在線訪談、征集調查、咨詢投訴和即時通訊等功能,為聽取民意、了解民愿、匯聚民智、回應民聲提供平臺支撐。部門網站開設互動交流欄目盡量使用政府門戶網站統一的互動交流平臺。互動交流欄目應標明開設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等。 | 全社會 | |
| 意見建議受理反饋情況 | 受理日期、答復日期、答復部門、答復內容、有關統計數據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第四條第(四)款第5項??? 做好意見建議受理反饋情況的公開工作,列清受理日期、答復日期、答復部門、答復內容以及有關統計數據等。開展專項意見建議征集活動,要在網站上公布采用情況以電子郵箱形式接受網民意見建議的,要每日查看郵箱信件,及時辦理并公開信件辦理情況。 | ||
| 網民糾錯 | 留言辦理情況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第八條第(一)款第1項?? 安排專人每天及時處理網民糾錯意見,在1個工作日內轉有關網站主辦單位處理,在3個工作日內答復網民。除反映情況不屬實等特殊情況外,所有留言辦理情況均要公開。 | ||
| 公共企事業 單位信息 | 供水 | 1.供水銷售價格,維修及相關服務價格標準,有關收費依據 2.供水申請報裝工作程序 3.供水服務范圍,供水繳費、維修及相關服務辦理程序、時限、網點設置、服務標準、服務承諾和便民措施 4.計劃類施工停水及恢復供水信息、抄表計劃信息;出廠水和管網水水質信息 6.供水設施安全使用常識和安全提示 7.咨詢服務電話、報修和監督投訴電話 | 《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第二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五條和本辦法的要求,制定或者修訂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領域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工作實際,逐步擴大本辦法適用范圍。 第三條 制定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依法依規、便民實用、穩步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應當對適用主體作出界定,可以普遍適用于本領域所有公共企事業單位,也可以只適用于本領域部分公共企事業單位。條件具備的,可以列出適用主體清單。 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適用主體重點包括: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公共屬性較強、直接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或者與服務對象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突出、需要重點加強監管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第七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應當以清單方式明確列出公開內容及時限要求,并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 在確定公開內容時,應當堅持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重點包括下列信息: (一)與人民群眾日常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辦事服務信息; (二)對營商環境影響較大的信息; (三)直接關系服務對象切身利益的信息; (四)事關生產安全和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信息; (五)社會輿論關注度高、反映問題較多的信息;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重要信息。 第十一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應當妥善處理好信息公開與國家秘密、公共安全、產業安全、商業秘密、個人信息保護等其他重要利益的關系,注意區分信息公開與業務查詢服務事項。 第十二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應當加強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企業信息公示等相關制度的銜接,綜合考慮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關于本領域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規定。 | 全社會 |
| 供氣 | 1.燃氣銷售價格,維修及相關服務價格標準,有關收費依據 2.用氣申請、過戶、銷戶等服務項目辦事指南 3.供氣服務范圍,燃氣繳費、維修及相關服務辦理程序、線上線下辦理渠道、時限、網點設置、服務標準、服務承諾和便民措施 4.計劃類施工停氣及恢復供氣信息、安全檢查計劃及抄表計劃信息 5.燃氣質量、燃氣及燃氣設施使用常識和安全風險、隱患信息 6.咨詢服務電話、報修和監督投訴電話 | |||
| 供電 | 1.供電企業基本情況、供電企業辦理用電業務有關信息 2.供電企業執行的電價和收費標準 3.供電質量情況 4.停限電有關信息 5.供電企業供電服務承諾以及供電服務熱線、投訴渠道 | |||
| 教育 | 1.學校基本簡介、領導信息、機構設置、規章制度 2.學校工作計劃或重點工作任務、綜合、專項發展規劃信息;公開學校在校生數據、教師數據、辦學條件數據等年度統計數據 3.公開學校的收費(含代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 4.公開就業指導服務信息;教學計劃、教學活動、教學研究活動、成果等信息 | |||
| 衛生健康 | 1.機構基本概況、公共服務職能;機構科室分布、人員標識、標識導引 2.機構的服務內容、重點學科及醫療技術準入、服務流程及須知等 3.涉及公共衛生、疾病應急處置相關服務流程信息 4.醫保、價格、收費等服務信息 5.健康科普宣傳教育相關信息 6.招標采購信息 7.行風廉政建設情況 8.咨詢及投訴方式 |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中醫藥局 國家疾控局<關于印發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衛辦發〔2021〕43號)第五條?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全國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相關領域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中醫藥、疾控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監督管理工作。 醫療衛生行業組織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工作方面發揮監督、評價的積極作用。第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根據本機構特點和自身實際服務情況,有以下信息的應當主動公開:(一)機構基本概況、公共服務職能;(二)機構科室分布、人員標識、標識導引;(三)機構的服務內容、重點學科及醫療技術準入、服務流程及須知等;(四)涉及公共衛生、疾病應急處置相關服務流程信息;(五)醫保、價格、收費等服務信息;(六)健康科普宣傳教育相關信息;(七)招標采購信息;(八)行風廉政建設情況;(九)咨詢及投訴方式;(十)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應當主動公開的內容。 | ||
| 公共交通 | 1.運營線路、站點名稱、服務時間、運行方向、票價、乘車規則等運營服務信息 2.乘客安全須知、禁止攜帶的物品目錄、安全警示標志等安全防范信息 3.安全錘、滅火器等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用方法,以及安全疏散標識等應急處置信息; 4.企業服務監督電話、行業監督電話、投訴受理制度等權益維護信息 5.運行間隔時間、周邊換乘、路線指示標識、服務質量承諾,以及站臺緊急停車按鈕、車輛緊急解鎖按鈕使用方法等信息 | 公共交通企業信息公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11號)第五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公路、水路領域公共交通企業的信息公開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路領域公共交通企業的信息公開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城市公共交通運營企業應當主動公開以下信息:(一)運營線路、站點名稱、服務時間、運行方向、票價、乘車(船)規則等運營服務信息;(二)乘客安全須知、禁止攜帶的物品目錄、安全警示標志等安全防范信息;(三)安全錘、滅火器等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用方法,以及安全疏散標識等應急處置信息;(四)企業服務監督電話、行業監督電話、投訴受理制度等權益維護信息。第九條??道路班車客運、道路客運站運營企業應當主動公開以下信息:(一)企業名稱、駕駛員姓名和從業資格證號、票價、里程表、乘車規則等道路班車客運運營服務信息,客車類型等級、運輸線路、配客站點、班次、發車時間、票價等道路客運站運營服務信息;(二)乘客安全須知、禁止及限制攜帶和托運的物品目錄、安全警示標志等安全防范信息;(三)安全錘、滅火器等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用方法,以及安全疏散標識等應急處置信息;(四)企業服務監督電話、行業監督電話等權益維護信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