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和湖泊局主動公開事項目錄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 (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 范圍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
機關信息 | 機關簡介 | 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二款: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負責人信息 | 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發布本地區、本部門、本機構的負責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講話文稿。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內設機構 | 內設機構名稱、職責、辦公電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二款: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直屬單位 | 直屬單位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辦公電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二款: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部門財政預算 | 收支總體情況表,財政撥款收支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本部門職責等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十四條: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復后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并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部門財政決算 | 收支總體情況表,財政撥款收支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本部門職責等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七款: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政府采購實施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十四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政府采購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本條前三款規定的公開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 全社會 | |
機關信息 | 公務員招考 | 職位、名額、報考條件、錄用結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十四款: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及錄用結果。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事業單位招聘 | 崗位、資格條件、擬聘人員名單 |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系方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十二條:行政機關編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系方式等內容。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十二條: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 全社會 |
機關信息 |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 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本級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第五十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 全社會 |
政策文件 | 規章,規范性文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一款: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 全社會 | |
政策文件 | 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要向社會公開。 | 全社會 |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讀 | 政策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和解決的問題等 | 新時代政務公開重要文件。 | 全社會 |
政策文件 | 其他主動公開文件 | 除規范性文件外的其他需要主動公開的文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 湖北省政府政務公開工作要點 | 全社會 |
統計信息 | 行業統計數據 | 人口、自然資源、經濟、農業、工業、服務業、財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會關注度高的本地區本行業統計數據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發布人口、自然資源、經濟、農業、工業、服務業、財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會關注度高的本地區本行業統計數據。 | 全社會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行政許可事項 | 名稱、依據、條件、辦理程序;行政許可事項清單(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中介服務、審批程序、審批時限、收費、許可證件、數量限制、年檢年報等),辦事指南;監管規則和標準;線上線下辦理渠道;申請書示范文本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條?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 全社會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行政許可結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五款: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 全社會 |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行政處罰事項 | 名稱、依據、條件、程序;行政裁量基準;行政執法人員、職責、權限、救濟渠道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六款: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 全社會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行政處罰結果 | 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六款: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 全社會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行政強制 | 名稱、依據、條件、辦理程序、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強制決定;行政執法人員、職責、權限、救濟渠道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六款: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8號:(四)強化事前公開。行政執法機關要統籌推進行政執法事前公開與政府信息公開、權責清單公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工作。全面準確及時主動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救濟渠道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等信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身職權職責,編制并公開本機關的服務指南、執法流程圖,明確執法事項名稱、受理機構、審批機構、受理條件、辦理時限等內容。公開的信息要簡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時根據法律法規及機構職能變化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 全社會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行政檢查 | 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執法流程圖、辦理結果、救濟渠道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第十三款: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 全社會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權責清單 | 新時代政務公開重要文件 | 全社會 |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本級政府行政機關機構職能目錄 | 工作職能、機構設置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20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2020〕17號:(一)以權責清單為依托,加強權力配置信息公開。要對照法律法規規章,全面梳理本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權力和依法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責,更新完善權責清單并按要求公開。地方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按權限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公開工作職能、機構設置等信息,在此基礎上組織編寫本級政府行政機關機構職能目錄并向社會公開,全面展現政府機構權力配置情況。 | 全社會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雙隨機、一公開 | 抽查檢查結果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全面深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規范涉企行政檢查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市監信規〔2024〕5號: | 全社會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十條:(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條:價格、財政部門審批收費標準的決定,以公文形式發布。主要內容包括:收費主體、收費對象、收費范圍、計費(量)單位和標準、收費頻次、執行期限等。 | 全社會 |
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 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主體等 |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條 收費單位應當在收費地點的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主體、計費單位、收費依據、收費范圍、收費對象、減免規定、監督舉報電話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 全社會 | |
決策預公開 | 決策草案 | 決策草案及其說明、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 |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713,第十五條: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第三十二條:決策機關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 | 全社會 |
決策預公開 | 公平競爭審查征求意見 | 《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國家發改委等8部委令第16號,第十四條:政策制定機關在對政策措施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過程中,應當以適當方式聽取有關經營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等意見;除依法保密外,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環節已經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或者征求過有關方面意見的,可以不再專門就公平競爭審查征求意見 | 全社會 | |
決策預公開 | 決策事項目錄 | 目錄、標準 |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第三條:決策機關可以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推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年度目錄公開制度。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應當通過舉辦聽證會等形式加大公眾參與力度,深入開展風險評估,認真聽取和反映利益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 全社會 |
決策預公開 | 聽證會 | 決策草案及其說明,聽證時間、地點,聽證參加人遴選辦法,聽證參加名單 |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第十六條: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提前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聽證時間、地點等信息。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提前公布聽證參加人遴選辦法,公平公開組織遴選,保證相關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聽證參加人名單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 | 全社會 |
決策預公開 | 聽證會材料 |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第十六條:聽證會材料應當于召開聽證會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 聽證人參加 | |
決策部署落實情況 | 發展規劃、政府工作報告、政府決定事項落實情況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八)推進結果公開。各級行政機關都要主動公開重大決策、重要政策落實情況,加大對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結果的公開力度。推進發展規劃、政府工作報告、政府決定事項落實情況的公開,重點公開發展目標、改革任務、民生舉措等方面事項。 | 全社會 | |
建議提案辦理 | 辦理答復全文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結果公開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46號:從2017年開始,各地區、各部門在總結第一階段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動建議和提案辦理復文全文公開。對于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社會關切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建議和提案辦理復文,原則上都應全文公開。 | 全社會 | |
建議提案辦理 | 辦理工作動態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結果公開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46號:同時,還應當適當公開本單位辦理建議和提案總體情況、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意見吸收采納情況、有關工作動態等內容。 | 全社會 | |
建議提案辦理 | 辦理總體情況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結果公開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46號:同時,還應當適當公開本單位辦理建議和提案總體情況、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意見吸收采納情況、有關工作動態等內容。 | 全社會 | |
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 |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的通知:嚴格執行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制度,按時向社會公開。 | 全社會 | ||
行政執法統計年報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建立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制度,地方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公開本機關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 全社會 | ||
回應關切 | 發布準確信息,有效回應關切、消除誤解、澄清疑慮,辟謠信息 | 新時代政務公開重要文件 | 全社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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