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稱:大冶市同盛銅業有限責任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管理案
被處罰人姓名或者名稱:大冶市同盛銅業有限責任公司
主要違法事實:大冶市同盛銅業有限責任公司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坑塘存貯生產廢水。
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九項和第二款。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罰人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黃石市生態環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與財務股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繳至指定戶名(湖北省非稅收入待解繳戶)。
處罰內容:罰款人民幣叁拾貳萬伍仟元整
決定作出機關:黃石市生態環境局
處罰日期:2025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