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稱:湖北眾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管理案
被處罰人姓名或者名稱:湖北眾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違法事實:湖北眾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
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罰人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黃石市生態環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與財務股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繳至指定戶名(湖北省非稅收入待解繳戶)。
處罰內容:罰款人民幣壹拾陸萬叁仟元整
決定作出機關:黃石市生態環境局
處罰日期:2026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