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稱:大冶市金井礦業有限公司違反噪聲污染防治管理案
被處罰人姓名或者名稱:大冶市金井礦業有限公司
主要違法事實:大冶市金井礦業有限公司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
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罰人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黃石市生態環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與財務股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繳至指定戶名(湖北省非稅收入待解繳戶)。
處罰內容:罰款人民幣貳萬叁仟陸佰元整
決定作出機關:黃石市生態環境局
處罰日期:2026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