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涉企行政執法檢查 | 檢查標準 |
1 | 對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四)對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六)對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
2 | 對血站、單采血漿站的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的行政檢查 |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第二條?衛健委負責全國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監督管理。 |
3 | 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工作。 |
4 | 對抗菌藥物臨床使用的行政檢查 |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衛健委負責全國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
5 | 對醫療機構的行政檢查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
6 | 對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行政檢查 | 《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第四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人體器官移植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人體器官移植的監督管理工作; |
7 | 對母嬰保健工作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母嬰保健工作,根據不同地區情況提出分級分類指導原則,并對全國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
8 | 對職業健康工作的行政檢查 | 《職業病防治法》第九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條: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護管理措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