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稱 | 大冶市中心城區危舊房改造實施辦法 | 文件類型 | 規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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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大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 | 冶政規〔2025〕2號 |
發文日期 | 2025-03-17 14:21:33 | 發布日期 | 2025-03-17 14:21:33 |
效力狀態 | 主題分類 |
相關解讀:【部門解讀】關于《大冶市中心城區危舊房改造實施辦法》的政策解讀
大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大冶市中心城區危舊房改造實施辦法》的
通知
(冶政規〔2025〕2號)
高新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還地橋鎮,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東風農場管理區,市政府各部門:
《大冶市中心城區危舊房改造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大冶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7日
大冶市中心城區危舊房改造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城市更新,消除城區危舊房屋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改善人居環境,提高城市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湖北省城市更新工作指引(試行)》《黃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心城區范圍內危舊房改造實施適用本辦法。
中心城區指羅家橋街道、東風路街道、東岳路街道、金湖街道(大廣高速以東、蘄嘉高速以北部分)、大箕鋪鎮(蘄嘉高速以北部分)納入社區管理的區域。
本辦法所稱危舊房,是指“不安全、不成套、不配套、不完善”的危舊房屋。主要包括經鑒定為C?D級的危險房屋,國有企事業單位現存或破產改制等遺留的非成套住房,以及經市政府決定納入改造范圍的其他房屋。
對壓占城市“四線”、規劃道路、納入或應納入土地儲備計劃、房屋征收計劃的危舊房,按照“四線”管理辦法及我市房屋征收與補償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危舊房改造貫徹城市更新“留改拆”基本要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選擇以下方式分類改造:
1.維修加固。對具有一定歷史文化保留價值或具備修繕條件的危舊房屋進行結構加固,適當增加廚房、衛生間、電梯等附屬設施,完善使用功能、強化結構安全。
2.拆除重建。按照片區改造方案,危舊房拆除后經批準在原址或安置周轉點重建。單幢危舊房屋重建原則上按不增加戶數、不改變原建筑用途、基本不擴大原建筑基底、基本不改變四至關系的要求實施,鼓勵通過合作化改造模式連片集中改造;老舊小區按不增加戶數、不改變原建筑用途、不突破用地紅線的標準實施改造,并宜按照集約用地原則優化空間布局,適當增設公共活動空間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完善小區人居環境。
3.補償退出。對嚴重影響城市規劃,不適宜拆除重建或群眾自愿拆除不重建的,以及其他經批準選擇貨幣化安置的危舊房,給予危舊房屋所有權人貨幣化補償。危舊房屋拆除后土地使用權收歸國有,增加的空間用于公共服務配套設施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條市住建部門負責中心城區危舊房改造綜合協調、督促治理,牽頭多產權拆除重建類和補償退出類危舊房改造聯合會審、評估補償,會同相關部門、街道(鎮)明確危舊房片區改造方案,負責工程造價100萬元以上(不含100萬元)且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不含500平方米)(統稱限額以上,下同)危舊房改造工程的施工許可及許可后的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竣工驗收手續等。
市資規部門負責危舊房改造工程規劃管理工作,負責辦理用地及規劃審批、規劃條件核實、不動產登記手續等,牽頭單一產權拆除重建類危舊房改造聯合會審。
市城管部門負責指導街道(鎮)開展行政執法、查違控違等工作,負責危舊房改造批后監管,參與危舊房改造放線和驗收等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開展危舊房普查,負責受理審查危舊房改造申請,核實、協調、處理危舊房改造過程中涉及的四鄰關系矛盾,依職責制止、查處、拆除違建,承擔轄區范圍內危舊房督促治理以及應急搶險的具體組織實施,補償退出類危舊房居民騰退以及危險房屋拆除,并負責工程造價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或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統稱限額以下,下同)危舊房改造工程開工信息登記及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市、街道(鎮)財政建立中心城區危舊房改造治理專項資金,并列入年度預算,用于危舊房普查監管、安全鑒定、片區改造方案編制、改造治理等工作經費支出及退出補償。
第二章 改造程序
第六條市住建部門會同資規、城管等相關部門、街道(鎮),充分聽取群眾意見,組織編制中心城區危舊房改造規劃,劃定改造范圍、改造片區及安置周轉點,明確改造重點區域,制定改造強度、空間管控、生態和文化保護、風貌特色營造、公共設施完善等規劃原則和控制指標,編制片區危舊房改造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對提出改造申請的房屋組織聯合預審確定改造初步意見。
第七條危舊房改造項目由房屋所有權人自主籌資實施,也可成立合作社或者自主委托政府、原房改房單位、物業服務或開發企業、國有企業等作為項目建設單位合作改造實施。由項目建設單位開展意愿征求、改造項目方案編制、改造協議簽訂、報建報批、工程建設(工程設計)等具體工作。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實際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有責任采取維修加固等方式保證房屋質量安全。
第八條 多產權人的中心城區危舊房屋所有權人改造意愿強烈的,由街道(鎮)組織不低于90%房屋所有權人表決同意改造,并確定項目建設單位后,方可啟動改造。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危舊房改造項目方案設計,并充分征求房屋所有權人的意見予以優化完善。市住建部門會同資規、城管等部門對項目建設單位做好設計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方面出具指導意見。項目建設單位依據經各方認可的設計方案編制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內容應包括改造范圍、改造內容、成本測算及資金籌措、房屋產權分配方案、工程周期、后續物業管理方案等。項目設計方案和實施方案,須經不低于90%的房屋所有權人表決同意。
第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方案同意后與全體房屋所有權人簽訂改造協議。協議內容應當包括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實施方案、設計方案、簽約時間等。簽約面積達到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且房屋所有權人簽約比例達到四分之三以上的,協議方可生效。未達到簽約比例的,項目自動終止。協議生效后,項目建設單位按照規定辦理報批報建手續,開展相應加固或者拆除重建等工作。
單一產權的危舊房改造,可根據片區改造方案編制項目設計方案報相關部門審批后開展下步工作。
第十條危舊房改造項目按以下程序辦理報批報建手續:
1.對維修加固項目,不增加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建筑層數且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結構和變更規劃用途的,無需辦理規劃手續。其中,達到限額以上工程的維修加固項目,項目建設單位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屬于限額以下工程的,項目建設單位持申請材料直接到所屬街道(鎮)辦理開工信息登記手續后即可組織實施,項目完工后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
2.對拆除重建項目,單一產權危舊房改造由街道(鎮)受理申請,初審同意后報市資規部門,由資規部門組織住建、城管、屬地街道(鎮)等相關單位進行聯合會審,并出具聯審意見。多產權危舊房改造由項目建設單位委托設計單位編制規劃設計方案報住建部門初審,初審同意后由住建部門組織資規、城管、屬地街道(鎮)等相關單位進行聯合會審。經審查通過的,由屬地街道(鎮)將設計方案在改造現場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異議不成立或異議已妥善處理的,其中達到限額以上工程的拆除重建項目,市資規部門、市住建部門依據聯審意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屬于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拆除重建項目,市資規部門依據聯審意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建設單位到所屬街道(鎮)辦理開工信息登記手續。
3.對補償退出項目,由街道(鎮)受理申請,初審同意后報市住建部門,由市住建部門組織資規、城管、屬地街道(鎮)等相關單位進行聯合會審,符合補償退出條件的委托專業評估機構按照所在片區同類型安全房屋最低等級標準給予評估補償,簽訂拆除退出協議,由屬地街道(鎮)負責居民騰退以及危險房屋拆除工作。
第十一條危舊房改造項目依法完成相關建設手續辦理后,依據經批準的項目設計方案實施改造。工程完工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辦理規劃條件核實、竣工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危舊房完成改造后,當事人可按不動產登記相關規定申請辦理產權登記。對需補繳土地出讓金的,依規繳納。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三條危舊房采取拆除重建方式實施改造提升屬于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再利用,無需辦理供地手續。如原房屋建設時的凈用地范圍與建筑基底一致,則重建只能在原房屋建筑基底內進行;如原房屋建設時的凈用地范圍大于建筑基底,則重建可在原凈用地范圍內進行。
第十四條為滿足基本生活需求,改善人居環境,在保障公共利益,妥善考慮相鄰關系人利益的前提下,中心城區危舊房改造項目可適度增加建筑面積,補充必要的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與公共安全設施,增加社區公共活動和交往空間。新增建筑面積應按照我市規劃管理規定計算容積率,其中地上建筑規模增量原則上不超過30%,片區改造可視項目場地情況適當放寬。
第十五條 拆除重建項目滿足現行相關建筑設計技術標準確有困難的,在保障公共利益,妥善考慮相鄰關系人利益的前提下,建筑間距、建筑退讓、綠地率、停車位等指標和要求可按不低于現狀水平控制,但應綜合運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加強管理等保障措施提高結構、消防安全水平和通過屋頂利用、垂直綠化等方式提高綠化水平。
第十六條危舊房改造項目原則上應按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若受各種客觀歷史條件限制,建筑防火間距和消防車道、消防救援場地設置等難以滿足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可維持現狀或執行原消防技術標準,但應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提高建筑外圍護結構防火性能、增設室外消火栓以及加強后期使用管理等加強性措施。
第十七條危舊房改造項目房屋產權手續不全的,由街道(鎮)負責組織完善手續。在土地及房屋主體、功能、面積無爭議的前提下,可先行辦理危舊房改造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納入改造項目內的危舊房屋屬家庭唯一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可優先向市住建部門申請配租公租房、配租配售保障性租賃住房。
房屋產權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屋產權人實際出資的改造費用。
第十九條危舊房改造項目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在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適當補助。納入棚戶區改造范疇,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等。電力、通訊、市政公用事業等企業要對危舊房改造項目給予支持,適當減免入網、管網增容等經營性收費。
以上第13-19條政策保障不適用于單一產權危舊房改造。
第二十條單一產權危舊房改造一般不得超過3層(原依法批準超過3層的,重建不得超過原層次),為保持與周邊建筑協調或其他特殊情況需建設三層以上的,由市政府城市更新(危舊房改造)專班研究確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政府組織市資規、住建、城管等部門及街道(鎮)建立聯合監管與執法銜接機制,落實危舊房屋改造的全過程監管職責,加強日常巡查工作,依法拆除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違法危舊房屋,制止和查處改造過程中違法建設行為,確保公共安全。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定期檢查、維修房屋,及時消除房屋安全隱患,配合所屬街道(鎮)及有關部門等做好房屋使用安全排查、巡查和應急搶險等活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由市住建部門組織委托安全鑒定的房屋,符合本辦法拆除重建申報條件的,可按照本辦法程序完善手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住建部門、市資規部門負責解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