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黃石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金融辦,韋源口市場監管所,人民銀行大冶市、陽新縣支行,各銀保監監管組,轄內各金融機構:
為進一步提升知識產權金融服務效能,鼓勵、支持我市企業創新發展,引導、規范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市市場監管局、人民銀行黃石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黃石銀保監分局制定了《黃石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黃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黃石市中心支行
???????????????????????黃石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黃石監管分局
???????????????????????????????????????????????????????????2023年3月9日
黃石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拓寬自主知識產權企業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知識產權質押模式,充分發揮知識產權融資功能,加快推動知識產權價值實現,根據《黃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快推進知識產權強市建設若干政策的通知》(黃政發〔2022〕2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是指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地理標志權。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是指經黃石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將其依法擁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從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得貸款。
第三條?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貼息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貼息補貼資金”)從市級知識產權保護與運用資金和國家、省級知識產權有關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四條?全市各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與全市各級人民銀行、地方金融工作管理部門和銀保監機構建立信息交流與工作協調機制,共同推進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
第二章?質押融資用途和條件
第五條 出質人以知識產權出質取得的信貸資金,主要用于技術研發、技術改造、項目產業化、流動資金周轉等生產經營,不得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有價證券、基金、期貨等投資經營活動及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信貸資金用途。
第六條 用于質押融資的知識產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依法授予或核準注冊的知識產權;
(二)權屬清晰,可依法轉讓并能夠辦理知識產權質押(或質權)登記手續;
(三)知識產權處于法定有效期(或保護期)內,且不短于貸款期限;
(四)知識產權及相關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場潛力和經濟效益,用于質押的專利項目或產品處于實質性的實施階段,用于質權的商標、地理標志享有良好的質量信譽;
第七條 ?出質人申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出質人是合法知識產權所有人,若存在共有所有權人的,應提供其他共有權人同意質押的合法有效書面文件,且出質人為質押知識產權的全體權利人;
(二)出質人必須將質權價值全額用于貸款質押擔保;
(三)出質人辦理專利權質押融資時,與質押專利權相關的同族專利權等知識產權應一并質押;
(四)出質人在質押期間轉讓或授權許可第三方使用出質權利時,必須經質押權人同意,且轉讓費、許可使用費、實施專利所得收益均須優先用于歸還貸款或提存。
第八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知識產權質押貸款:
(一)知識產權被提出撤銷或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序的;
(二)知識產權已被宣告無效、被撤銷或者已經期滿終止或提前終止的;
(三)借款人有假冒專利、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行為的;
(四)知識產權涉及國家安全與保密事項(包括國防專利);
(五)已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強制許可的專利;
(六)涉及被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
(七)知識產權已被申請質押登記且處于質押期間的;
(八)其他不具備辦理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情形。
第三章?質押融資程序和管理
第九條 融資方式:
(一)將知識產權財產權出質給銀行等金融機構,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知識產權質權人向出質人提供資金;
(二)將知識產權財產權出質給融資擔保機構或貸款保證保險機構,由融資擔保機構、貸款保證保險機構為出質人融資提供擔保、保證保險,銀行向出質人提供資金。
第十條 ?以知識產權出質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需提交下列資料:
(一)擬出質的知識產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二)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銀行卡原件及復印件;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自身審批流程和審查標準決定是否與出質人建立授信關系,根據實際合理設定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期限、金額、利率。確定建立授信關系后,簽訂知識產權質押合同,有擔保公司或保險公司參與的,還需簽訂擔保、保險合同。
第十二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共同及時辦理知識產權質押登記相關手續。辦理知識產權質押等機構,雙方應將知識產權質押合同、質押(或質權)登記文件等相關資料報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發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后,要監測借款人貸后資金運用情況,關注資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轉移資金,變更信貸資金用途。
第十四條 ?質押合同解除和終止后,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持質押(或質權)登記文件及相關資料,辦理知識產權質押登記注銷手續。
第十五條 ?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或發生不可實現質權的情況,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依法處置質押的知識產權,并就處置所得優先受償。處置所得不足以償還借款本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不足部分金額行使追償權。
第四章?質押融資貼息和補助
第十六條?貼息補助資金支持范圍:
(一)202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通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成功獲得貸款的企業,且該企業在黃石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2022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通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成功獲得貸款的企業,且該企業在黃石市轄區(不含大冶、陽新)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十七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并已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辦理了備案,借款人在還本付息后,可享受以下貼息補助政策:
(一)按照實際支付貸款利息的50%予以貼息,單筆貸款貼息額度不超過20萬元;
(二)按照實際支付知識產權評估費的50%予以補助;
(三)按照實際支付保險費的50%予以補貼,同一主體一個年度補貼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八條 貼息補助資金原則上每年核撥一次。同一企業同一筆貸款已享受縣(市、區)貼息補助政策,不再給予市級貼息補助。同一企業一個年度內只能享受一筆貸款貼息補助,累計享受市級貼息補助政策不超過三次,且第二次、第三次貸款均有新增授權發明專利用于質押。
第十九條 申報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貼息補助項目,應提交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貼息補助項目申請書、營業執照副本、知識產權質押登記文件、知識產權質押合同、貸(借)款合同、發放貸款憑證、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憑證、用于質押的知識產權證書以及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聲明等。
第四章?組織保障
第二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收集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需求,對企業擁有的知識產權法律狀態、權屬和有效期限等進行核實,為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和保險機構提供信息參考;組織政銀企對接活動;實施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貼息補助項目等。 ?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銀行負責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企業對接;組織按月監測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余額情況,保障企業有效融資需求;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工作情況納入年度綜合評價等。
第二十二條 地方金融工作管理部門負責引導、支持各類擔保機構為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提供擔保服務,鼓勵開展同業擔保、供應鏈擔保等業務,探索建立多元化知識產權擔保機制;完善“東楚融通”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專區功能和服務等。
第二十三條 銀保監機構負責引導、支持保險公司開發保險產品,推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履約保證保險,通過保險分散企業及銀行風險,推動保險和銀行信貸優勢互補。
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健全向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傾斜的考核評價體系和激勵約束機制,創新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模式和信貸產品,提高質押融資普及度和惠益面。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人民銀行黃石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黃石銀保監分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