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科技特派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加強和規范湖北省科技特派員隊伍和科技特派員工作站建設,省科技廳制定了《湖北省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組織執行。
湖北省科技廳
2023年6月15日?????
湖北省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湖北省科技特派員隊伍和科技特派員工作站(以下簡稱“科技特派員”和“工作站”)建設,鼓勵和引導科技人才深入農業農村科技創新創業一線開展研發示范,加速成果轉化,服務鄉村振興,帶動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致富,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7〕4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科技特派員是指由省科技特派員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按照一定程序從高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等選派到基層開展創新創業及技術服務的科技人員。工作站是指依托鄉鎮(街道)一線的企業、合作社、創新平臺、機構等成立,重點為科技特派員在基層開展技術研究、成果轉化、技能培訓、人才培養、創業輔導等綜合服務提供基本條件的服務站點。
第三條 科技特派員主要是從高校院所的科技人員、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職業學校和企業人員、農村鄉土人才、農民致富帶頭人、基層農技推廣人員等中選派的,主要面向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民開展科技服務、成果轉化、科技創業,帶動農村科技創新能力和經濟生活水平提升。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 科技特派員職責。
(一)開展技術攻關。針對服務對象需求開展合作研發,幫助解決生產技術難題。
(二)推進成果轉化。引進先進實用技術和成果,依托現有基地和平臺開展應用示范,幫助農戶和企業技術進步。
(三)參與創新創業。通過技術入股和資金入股等多種形式,與服務對象形成利益共同體,領辦、協辦或共同創辦企業、經濟合作組織等。
(四)組織科普培訓。根據基層現狀、特點以及實際需求,開展科普宣傳活動,進行相關技術培訓,培養地方技術骨干。
(五)收集科技需求。針對服務地區產業發展,開展常態化的科技需求征集,做好與科技主管部門的溝通和反饋。
(六)其他服務農業、農村、農民的科技活動。
第五條 科技管理部門職責。
(一)省科技廳負責征集科技特派員派出意向,組織開展科技特派員認定選派,協調開展科技服務,牽頭做好科技特派員及工作站管理、考核和表彰。
(二)市(州)、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提出本地科技特派員服務需求,組織開展本地區科技服務和工作站備案工作,配合做好科技特派員及工作站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 選派與管理
第六條 選派原則。科技特派員的選派遵循雙向選擇的原則,一般派往鄉鎮、村、企業、農業科技示范基地、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和其他經濟合作組織,優先派往創新型縣(市、區)、農業科技園區、星創天地、鄉村振興科技創新示范基地、優勢特色產業基地和重點幫扶鄉村與企業。
第七條 選派方式。
(一)重點項目負責人及團隊委任制。對已在科技管理部門立項的項目負責人及項目團隊,或由科技部門認定的平臺、提供技術支持的科研團隊,科技特派員管理部門可委任其作為相應級別科技特派員。
(二)往屆科技特派員推薦留任制。上屆科技特派員年度考核獲評優秀等次,或對服務單位作出重要貢獻的個人或團隊,經地方科技管理部門推薦,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核準,可連任為相應級別科技特派員。
(三)重點領域科技特派員揭榜制。各級科技管理部門精準收集基層科技人才需求,由相應科技管理部門論證遴選后統一張榜,科技人員結合自身專業和服務優勢深入對接基層需求,進行雙向選擇,開展線上線下人才揭榜。
第八條 選派程序。
(一)意向征集。省科技廳發布科技特派員選派通知,征集派出意向,結合當年選派指標擇優遴選形成科技特派員預備庫,并對外發布。
(二)雙向選擇。市(州)科技局綜合考慮本地科技特派員指標和產業發展需求,按照雙向選擇的原則,組織需求單位與科技人員對接,提出本地科技特派員初步建議名單。
(三)公示認定。省科技廳匯總形成年度科技特派員選派計劃,經廳黨組會審定后,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科技特派員或團隊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協議,由所在單位和市(州)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后,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九條 派駐服務。
(一)服務時限。每屆科技特派員派駐服務期為2年,每年服務基層時間累計達60天以上,駐站科技特派員在站服務時間累計不少于60天。
(二)掛牌上崗。省科技廳為每名科技特派員頒發證書,配發工作胸牌。服務的企業(單位、工作站)在顯著位置懸掛科技特派員展示牌,公開科技特派員工作單位、職務職稱、服務內容、任務指標等信息。
(三)工作紀實。派出單位安排專人作為聯絡員,負責協助管理本單位科技特派員。科技特派員真實反映工作情況,定期向派駐、派出單位報告工作情況,并及時將日常服務情況上傳至科技特派員管理服務系統。
第十條 績效考核。省科技廳對本級科技特派員工作實行年度考核,指導市(州)、縣(市、區)科技特派員(工作站)考核。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履職情況、服務績效、創業成果、服務對象滿意度等,考核結果作為連續選派及推薦優秀科技特派員和工作站的依據。
第十一條 退出機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省科技廳核實并取消其科技特派員或工作站資格:
(一)服務期滿考核不合格或無故不參加考核;
(二)有違法違紀行為;
(三)存在損害農民利益或嚴重失信行為;
(四)不接受管理,長期不開展科技特派員服務。
第四章?工作站建設
第十二條 建設標準。
(一)擁有一定數量的科技特派員。進站的省、市、縣三級科技特派員原則上不少于5名。
(二)具備明確的建設主體。建設主體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較強的科技創新運營管理和專業服務能力。鼓勵在農業科技園區、星創天地、鄉村振興科技創新示范基地等創新創業平臺建立工作站,鼓勵科技特派員派出單位參與共建工作站。
(三)依托現有場所開展工作。建設主體利用現有辦公場所或生產場地,為工作站和所屬科技特派員開展創新創業服務提供必要條件。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工作站組織架構明確,運行管理、培訓交流、績效考核等方面的制度健全。
第十三條 備案程序。
(一)省科技廳發布總體建設方案,明確建設目標、功能定位、任務要求等。
(二)市(州)科技局統籌本地區工作站建設,制定具體建設方案和管理辦法,組織開展備案管理工作。
(三)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根據地方實際制定建設計劃,會同相關鄉鎮(街道)明確建設主體、提供建設場地,完成實體掛牌和臨時黨支部組建等。
第五章?組織保障
第十四條 派出單位對科技特派員加強服務和指導,落實相關待遇。派駐單位和工作站要為科技特派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保障科技特派員正常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按年度安排專項資金,用于科技特派員差旅補助和生活補貼、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科技特派員工作管理費等。科技特派員差旅補助和生活補貼、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按照8500元/人/年標準,由省科技廳撥付到科技特派員所在單位(再由單位轉撥到科技特派員個人)或者直接撥付到科技特派員個人。科技特派員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由科技特派員本人按500元/人/年的標準購買,購買保險憑證在正式認定文件發布后30日內報省科技廳備案。科技特派員工作的管理費控制在10%以內,由省科技廳統籌使用,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員的考核評估、表彰獎勵等。
第十六條 市(州)、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和鄉鎮(街道)將工作站建設納入年度重點工作,對科技特派員(工作站)在本地開展成果示范推廣、科技創新創業、技術交流培訓等給予積極的支持和保障。工作站建設情況納入市縣科技創新綜合考評和創新型縣(市、區)創建的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對在服務期間工作表現優異、做出重要貢獻的科技特派員(工作站)和組織實施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湖北省科技特派員管理暫行辦法》(鄂科技規〔2020〕1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各市(州)、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