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市監〔2021〕46號
大冶市、陽新縣、各區人民政府、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黃石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黃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2日?
黃石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降低市場主體準入制度性成本,充分釋放市場活力,根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湖北省優化營商環境辦法》、《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為企業松綁減負激發企業活力的通知》(國辦發〔2020〕29號)、《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本市范圍內依法登記的,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的“住所”,是指市場主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用于公示法律文書送達地、確定司法管轄和行政管轄地。住所只能登記一個。
本辦法所稱的“經營場所”,是指市場主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所在地。經營場所與住所可以是同一場所,市場主體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在登記的住所外有多個經營場所。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在黃石市各級登記機關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本市市場監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行使登記管轄權。
各有關部門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加強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監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五條?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應當經市場監管部門登記,變更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經營場所)前依法申請變更登記。
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不具有確認房產權屬、認定房屋使用屬性或作為征收補償依據等作用。
第六條?市場主體在經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城鄉規劃、生態環保、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租賃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管理規定。不得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并對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安全性負責。
利用住宅從事經營活動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定外,不得利用居民住宅從事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餐飲、娛樂、洗浴、洗染、賓館、酒店、健身、廢舊物資收購、網吧、培訓等影響安全、環保和居民生活的經營活動。
第七條?違法建筑、納入政府征收范圍的建筑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用于經營活動的其他建筑,不得作為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禁設區域實行負面清單管理,負面清單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及相關管理規定擬定,報市市場監管部門備案,并實行動態更新。
第八條?本市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行申報承諾制,申報人規范、準確填報地址信息,提交《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書》,對其擬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權屬關系、使用功能、擬作用途及利害關系人一致同意作出符合事實的承諾,并對承諾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市場監管部門按其申報承諾的地址核定住所(經營場所),并在營業執照住所欄后標注“申報承諾”字樣。
從事涉及前置審批經營項目的,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應當與相關審批文件記載的地址一致。
第九條?屬于下列情形的市場主體不適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
(一)申請人自主選擇按原登記注冊程序辦理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
(二)申請人不愿承諾、無法承諾的;
(三)有關單位或個人已對該住所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出異議的;
(四)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情形,信用尚未修復的;
(五)其他不適用申報承諾制的情形。
不適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的市場主體,辦理登記時依法提交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租賃合同及相關證明材料等。
第十條?法律、法規、規章未對市場主體住所作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同一地址可以作為多個市場主體的住所進行登記。
多個市場主體可以以一家托管機構的地址作為其住所進行登記。經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認定的各類創業園、產業園、創客空間、孵化園、總部經濟中心的運營單位,依法登記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可以作為托管機構,為入駐市場主體提供地址托管、集群注冊。托管機構負責入駐市場主體的信息聯絡、文書送達簽收,并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監管工作。
第十一條?除個體工商戶外,在本市注冊的市場主體,可以在本市區域內設立多個符合規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屬于本市任一登記機關管轄的,免于設立分支機構,按照申報承諾制的要求向住所登記機關申請經營場所備案,登記機關在營業執照“住所”登記項加注“一照多址”,并及時向經營場所所在地推送實施監管。
涉及前置審批的,應當進行分支機構登記。
第十二條?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部門要積極推動市場監管、自然資源與規劃、公安等部門相關信息互聯共享,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提供數據支撐。相關部門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市政務服務網實現市場主體登記、許可、監管、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加強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協同聯動監管。
第十三條?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投訴、舉報、并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如無法聯系的市場主體,將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經法定機關依法確認為違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性質或者不具備住所(經營場所)特定條件等情形的,經營者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對作出虛假承諾或不實承諾申報登記的市場主體,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諾的,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撤銷登記,構成違法的依法予以處罰,并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第十五條?因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引發的民事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依法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本市相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