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區)農業農村(經管)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突出抓好家庭農場發展的重要指示,根據中央和我省關于推動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的有關文件精神,我廳制定了《湖北省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管理辦法》和《湖北省家庭農場名錄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附件:1.湖北省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管理辦法
??????2.湖北省家庭農場名錄管理辦法(試行)
??湖北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
湖北省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培育發展家庭農場的部署要求,規范示范家庭農場創建管理,充分發揮示范家庭農場在發展現代農業產業、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中的示范引領帶動和主體作用,推動全省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家庭農場,是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從事農業標準化、集約化及適度規?;a經營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本辦法所稱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是指發展理念新、產品質量優、科技水平高、經營效益好、產業優勢突出、生態環境友好、運營管理先進、輻射帶動明顯,能夠對全省家庭農場發揮良好示范引領作用,并經省農業農村廳認定的家庭農場。
??第三條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的創建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報、擇優推薦、逐級審核、動態管理”原則。
??第四條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創建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
??第五條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按有關規定優先享受政策扶持和項目支持。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申報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必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常年雇工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家庭務農人員數量;三年內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無涉黑涉惡涉亂問題;無生產安全、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未被市場監管、稅務、銀保監、生態環境等行業主管部門列入生產經營異常狀態;已被認定為湖北省“六有”家庭農場。
??第七條申報省級示范家庭農場還應該滿足以下條件中的至少5項:
??(一)發展理念新。能夠將“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貫穿農業生產經營管理過程,在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發展新模式新業態,合理規劃產業、產品布局,加強農業資源循環利用與保護,深入開展聯合與合作,帶動小農戶增收致富等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成績和效果,實現農業由增產導向向提質導向轉變。
??(二)產品質量優。開展標準化生產,嚴格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或規程,有各類投入品購買、使用記錄??茖W合理施用一般農藥,嚴格按國家和省級有關規定施用限制使用的劇毒、高毒農藥,保障生產安全、產品安全和生態安全。在開展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志和良好農業規范認證,推行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等方面取得積極進展和成果。
??(三)科技水平高。新技術、新品種和先進適用農機具應用程度高,生產經營活動所需的物質技術裝備配備較強。能運用信息化技術提升傳統農業,推進農業數據化、在線化、物聯網改造,實施高效生態種養模式,實現產出高效,效益倍增,單位土地產值高出當地同行業平均水平20%以上。
??(四)經營效益好。圍繞市場需求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經營規模與當地的資源條件、農業行業特征和農產品品種特點相適應、與經營者的能力水平相適應,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有穩定營銷渠道。正常年份年經營總收入達到30萬元以上。貧困地區可適當放寬條件。
??(五)產業優勢突出。適度經營規模標準內經營土地的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有規范的流轉合同,并報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備案。擁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場房場地、辦公設施設備、農田基礎設施和附屬生產配套設施,具有較強的動植物疫病防控和農業抗災能力。擁有自有品牌或能長期與品牌農產品合作提供產品、原料,或者獲得使用區域公用品牌的授權。所生產的農產品品質好口碑佳,所提供的服務質優價廉,市場占有率和認可度高。
??(六)生態環境友好。采用綠色防控、精準施肥施藥、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等技術,實現清潔生產,無害化作業,廢棄物集中清理、資源化利用。糧食種植類家庭農場的秸稈綜合利用率100%。畜禽養殖類家庭農場有滿足防疫需要的設施和設備,養殖場所達到標準化要求,實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養殖污染治理達標。種養結合類家庭農場采用循環農業生產模式。
??(七)運營管理先進。生產經營場所整潔規范,有醒目的家庭農場標識牌。生產經營活動誠信守法,生產經營管理制度健全,有比較真實完整的生產銷售和財務收支記錄,成本可控。經營年限一般不低于三年,統籌資源要素、防范風險和市場營銷能力較強,具備相應的農業技術和農業經營管理專業知識。
??(八)輻射帶動明顯。與其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深度合作與聯合,創新訂單帶動、利潤返還、股份合作等利益聯結機制,通過集中土地資源,共用生產設施設備,共享市場信息等方式,推動不同經營主體抱團發展,引導帶動小農戶共同發展,形成互助共進良好機制。
??第八條申報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應當提供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材料目錄、申報表及以下三個方面的材料:
??(一)家庭農場生產經營管理情況報告。主要包括基本情況、主要做法、問題及建議、下一步計劃等,需體現本辦法第六、七條要求內容。
??(二)生產經營狀態材料。主要包括場房場地、辦公設施設備、附屬設施、農業機械、生產作業場景等圖片及證明材料,近一年的生產經營記錄檔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產作業、產品銷售、社會化服務)材料、財務收支記錄簿,執行的生產標準,生產經營管理、財務管理相關制度,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和參加有關培訓佐證材料等。
??(三)示范帶動能力材料。主要包括市、縣示范家庭農場證書或批文,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志、良好農業規范認證和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等有關產品質量和安全證明材料,農產品商標證明材料,品牌創建、品牌授權相關證明材料,從業人員相關學歷、技術職稱、資格等級的證書和證明,與其他經營主體、大專院校、科研院所深度聯合、合作證明材料,穩定銷售渠道證明材料,家庭農場信用等級材料,家庭農場或農場主受過與生產運營相關的縣級以上表彰、獎牌、榮譽稱號證明材料等。
??以上(二)、(三)項列舉材料由家庭農場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提供。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九條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按照以下程序認定:
??(一)名額分配。省農業農村廳綜合全省家庭農場發展總體情況,確定當年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的推薦總數,并根據各地家庭農場名錄系統采集的數量和質量、“六有”家庭農場認定情況、有關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等因素分配推薦名額。
??(二)自愿申報。對照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條件,由家庭農場自愿向當地縣級農業農村(經管)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三)鄉級核實??h級主管部門委托鄉鎮(街道)進行實地調查,對照申報材料原件和申報條件進行初核,剔除不真實材料、無關材料和補充完善相關材料。
??(四)縣級推薦??h級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和符合性審查,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核查,按照推薦名額,形成正式申報材料,擇優推薦至市(州)主管部門。
??(五)市級審核。市(州)主管部門對縣級推薦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按照推薦名額,以正式文件將《推薦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匯總表》和相關材料報送至省農業農村廳。
??(六)省級確定。省農業農村廳對各地報送的申報材料進行綜合評審,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或者組織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綜合確定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擬定名單,在湖北省農業農村廳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正式發文公布并頒發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榮譽牌匾或證書。公示有異議,由省農業農村廳調查核實并作出處理。
??第四章 監測管理
??第十條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對已認定的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每兩年進行一次監測。每年在組織新一批省級示范家庭農場認定的同時,對不再符合省級示范條件的家庭農場,取消其省級示范資格、稱號。
??第十一條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主管部門組織對轄區內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生產經營及管理情況進行監測,省農業農村廳適時進行抽查及監督指導。監測按以下程序組織:
??(一)縣級主管部門組織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根據上年度運營情況填報《湖北省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監測表》(以下簡稱《監測表》),并對填報情況進行核查更正,同時在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中更新相關信息;對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提出改進意見;向市(州)主管部門報送監測報告,提出生產經營活動異常的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名單。
??(二)市(州)主管部門對《監測表》進行抽查復核,對省級示范家庭農場運行狀況進行分析并形成監測報告;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主管部門對不再符合省級示范條件的家庭農場提出取消省級示范稱號建議,填寫《建議取消省級示范稱號的家庭農場匯總表》與監測報告一并報送省農業農村廳。
??(三)省農業農村廳將根據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主管部門監測報告和意見,結合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相關信息進行分析,必要時進行現場核實,確定取消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名單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家庭農場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稱號,榮譽牌匾、證書收回或作廢,并向社會公布。
??(一)停止實質性運營。
??(二)轉為從事非農產業的。
??(三)生產經營規模和水平下降,不再具備省級示范條件的。
??(四)產生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
??(五)其他不再具備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條件的。
??第十三條家庭農場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取消省級示范家庭農場資格,榮譽牌匾、證書收回或作廢,并向社會公布,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一)在申報、審核和監測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的。
??(二)發生較大的生產安全、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發生違反國家產業政策或涉黑涉惡涉亂等違法行為的。
??(四)拒絕接受監測或者不按規定要求提供監測材料的。
??(五)發生其他嚴重問題不再符合省級示范條件的。
??第十四條對因遭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經營收入或生產規模驟降,難以達到省級示范家庭農場評定標準的,經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主管部門綜合評價,認為仍有恢復能力,可保留省級示范家庭農場資格一年。
??第十五條對因取消空出的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名額,可以在縣域范圍內等額遞補,也可以在市(州)范圍內調劑使用。
??第十六條各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組織申報與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實施以前認定的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繼續有效,并納入本辦法監測與管理。
??第十八條市、縣主管部門應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示范家庭農場管理辦法,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支持鼓勵市、縣出臺獎補政策對新創建的各級示范家庭農場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逗笔∞r業廳關于印發湖北省示范家庭農場創建辦法的通知》(鄂農規〔2014〕2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附件2
湖北省家庭農場名錄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家庭農場名錄管理機制,規范家庭農場名錄系統運行,根據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等11部門和單位《關于實施家庭農場培育計劃的指導意見》(中農發〔2019〕1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家庭農場,是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從事農業標準化、集約化及適度規?;a經營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家庭農場名錄系統(以下簡稱名錄系統)是指農業農村部開發的“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
??第四條名錄系統信息錄入,堅持農戶自愿、主動服務、分級負責、應錄盡錄、動態管理原則。
??第二章 錄入審核
??第五條錄入名錄系統的對象包括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的家庭農場和雖未進行登記注冊但符合條件的種養大戶、專業大戶等規模農業經營戶。
??第六條錄入名錄系統的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正在開展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且有長期穩定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意愿。
??(二)生產經營活動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禁止性規定,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三)經營規模適度,與當地的資源條件、農業行業特征、農產品品種特點和自身經營管理能力水平相適應,從而實現最佳的規模效益。規模適度的具體標準,由縣級農業農村(經管)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以取得最佳規模效益為導向,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明確適合的錄入規模和產值等的上下限值。
??(四)土地經營權合法且相對穩定。
??(五)應實行農業標準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產品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
??第七條市、縣主管部門應主動與市場監管部門對接,建立家庭農場數據信息共享機制。積極協調統計部門,充分利用最新全國農業普查成果,掌握規模農業經營戶姓名、地址等信息,提高基層信息采集效率。
??第八條縣鄉兩級主管部門應根據市場監管、統計部門提供的信息主動對接農戶,了解經營狀況,宣講相關政策,引導、幫助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規模農業經營戶錄入名錄系統。
??第九條縣鄉兩級主管部門應結合日常工作,廣泛接觸了解小農戶生產經營狀況,鼓勵、扶持有長期穩定務農意愿的農戶適度擴大經營規模,發展多種類型的家庭農場,及時錄入名錄系統。
??第十條擬錄入名錄系統的對象應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縣級主管部門應根據新錄入的對象信息,自行或者委托鄉鎮進行核實,在完善相關信息后,對符合錄入條件的對象確認為家庭農場,明確縣級管理員在名錄系統進行審核通過操作。
??第十二條擬錄入對象自行錄入有困難時,縣級主管部門可在審核相關信息,確認為家庭農場之后,由縣級管理員填寫完整的家庭農場信息匯總表,通過在線導入的方式完成信息填報。
??第三章 管理服務
??第十三條錄入名錄系統的家庭農場應自覺接受各級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管理,相關信息發生變動后,要主動及時在名錄系統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各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名錄系統的維護,經常性地對名錄系統中的農場信息進行梳理完善。指導家庭農場參照《湖北省工商局湖北省農業廳關于做好家庭農場登記管理工作的意見》(鄂工商規〔2013〕85號)的規定,填寫規范完整的家庭農場名稱,及時清除重復錄入的多余家庭農場信息,補充完善缺失和錯錄的信息。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主管部門應及時從名錄系統中注銷。
??(一)發生較大的生產安全、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
??(三)不再從事農業生產經營2年及以上,名存實亡的;
??(四)整體轉包、轉租經營的;
??(五)提供虛假信息且拒絕配合監測工作的;
??(六)不再符合第六條所列錄入條件的;
??(七)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各級主管部門和家庭農場應積極配合做好上級依托名錄系統開展的家庭農場抽樣調查工作,及時填報抽樣調查問卷,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七條錄入名錄系統的家庭農場,可享受以家庭農場為對象的典型案例推介、品牌推選、農業展會參展、示范認定等工作和扶持政策。
??第十八條對納入名錄系統的家庭農場,各級主管部門應加強培訓、生產經營指導、宣傳推介和指導其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等服務,促進家庭農場健康發展。
??第十九條省農業農村廳可根據各地家庭農場名錄系統采集的數量和質量作為對市縣相關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測算因素、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推薦名額分配和相關工作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責任機制
??第二十條縣級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名錄管理制度,嚴禁提高錄入門檻。已經制定的名錄管理制度中錄入門檻高于本辦法的應及時進行調整。市級主管部門自行決定是否出臺本地區的名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各級主管部門應強化工作責任機制,壓實工作責任,做好轄區內名錄系統錄入、審核、監測及信息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確保應錄盡錄快錄,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對名錄系統的運行情況,開展分析評估工作,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有關方面通報。
??第二十二條省農業農村廳根據工作需要,向各地通報名錄系統錄入進度、質量情況,名錄系統的運行情況,以及分析評估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等。各地對指出的問題,要及時整改到位。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