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區)農業局(委):
????現將《湖北省農藥經營許可審查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農業廳
2017年12月18日
湖北省農藥經營許可審查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農藥管理條例》和《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范農藥經營許可審查行為,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農藥經營許可審查,是指農藥經營許可的材料審查、實地核查和審批。
第三條農藥經營許可審查,應當根據申請人所申請的經營范圍進行審查,并作出審批結論。
第四條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由省級農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其他農藥經營許可由受理申請所在地農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第二章 ?申請材料
第五條首次申請農藥經營許可、經營范圍增加限制使用農藥或者營業場所、倉儲場所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填寫,并提交相關材料,按規定裝訂成冊,同時提供電子文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條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改變農藥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調整分支機構或者減少經營范圍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提供《農藥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所要求的相應資料,按規定裝訂成冊,同時提供電子文檔。
第七條? 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農藥的,農藥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9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續。并提交《農藥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表》所要求的相應資料,按規定裝訂成冊,同時提供電子文檔。
第三章 ?審查流程
第八條?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農業主管部門進行核查。
第九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實地核查:
(一)首次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或者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的;
(二)已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擬增加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范圍或更改經營場所地址的。
進行實地核查的,在實地核查2個工作日前,通知申請人并請申請人所在地農業部門派人參加實地核查,參加實地核查的人員不少于2人。
第十條審查人員實行回避制。與申請農藥經營許可有利益關系的審查人員,應當主動申請回避參加相關的農藥經營許可審查。
第四章 ?審查內容
第十一條對申請人基本情況,審查申請人(經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及倉儲地址等情況。申請人的人員狀況,應當包括管理人員、銷售人員等。各類人員應有相關培訓記錄、學歷證明或其它與農藥經營相關的資格證明材料。
經營限制性使用農藥的,還應當審查是否具有熟悉限制使用農藥相關專業知識及管理規定的銷售人員,并有2年以上從事農藥相關工作的經歷。同時符合全省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布局,經所在地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推薦。
第十二條? 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應核查是否擁有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產權證,租賃其他產權人場所從事農藥經營的,是否有房屋租賃合同。
經營場所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倉儲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應當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
第十三條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及器材,如:通風廚及排氣扇、滅火器、消火栓、水缸(桶)、勞動服、手套、口罩、水池、洗手液、逃生安全通道(梯)、安全帽、應急照明、破拆工具等。
第十四條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柜臺等展示陳列設備設施,重點審查數量、擺放情況、是否與其它商品分開經營、是否具有明顯標識及警示語。
經營限制性使用農藥的還應檢查是否有明顯的銷售專柜、倉儲場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可追溯系統,重點審查是否具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是否擁有用于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計算機管理系統及實際運行情況。
第十六條進貨查驗、臺賬記錄重點審查是否具有查驗產品包裝、標簽、產品質量合格證以及有關許可證明文件記錄及臺賬記錄等。
第十七條限制使用農藥經營的應該檢查相應管理制度,審查內容包括人員條件、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第十八條? 實地核查應當按照《湖北省農藥經營許可實地核查表》逐項進行核查并填寫,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實地核查的應當在實地核查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向上級農業主管部門提交《湖北省農藥經營許可實地核查表》。
第五章 ?審查結論
第十九條不需實地核查的,以材料審查結論為準;需要實地核查的,以實地核查結論為準。
材料審查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
實地核查包括單項審查結論和綜合審查結論,結論分“合格”、“輕微缺陷”和“不合格”。所有單項審查結論為“合格”的,綜合審查結論為“合格”;單項審查結論出現一項“不合格”的,綜合審查結論為“不合格”;單項審查結論出現三項及以上“輕微缺陷”的,綜合審查結論為“不合格”;單項審查結論出現二項及以下“輕微缺陷”的,綜合審查結論為“輕微缺陷”。
第六章 ?審批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農業部門應當自受理農藥經營許可申請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審查結論為“合格”,符合條件的,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審查結論為“輕微缺陷”,整改符合條件后,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審查結論為“不合格”的,不予行政許可,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申請經營范圍增加限制使用農藥或者營業場所、倉儲場所地址發生變更的以及農藥經營許可證變更、延續的,審批通過后憑農藥經營許可證原件及相關證明材料領取新農藥經營許可證。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布局由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實行總量控制、局部調整。蔬菜、果樹、茶葉、中藥材等經濟作物集中優勢區應適當控制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規模,糧食作物集中產區可以適當放寬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規模。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所涉及的相關表格見附件。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 湖北省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推薦意見表
??????3. 農藥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4. 農藥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書
??????5. 湖北省農藥經營許可實地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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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適用于首次申請,經營范圍增加限制使用農藥、
改變營業場所或倉儲場所地址)
經?營?者:
聯?系?人:
聯系電話:
申請日期:年月日
湖北省農業廳制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經營者名稱 | (公章) | ||
住????所 | |||
營業場所 | |||
倉儲場所 | |||
郵政編碼 | 傳????真 | ||
電子郵箱 | |||
成立時間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固定資產(萬元) | 注冊資金(萬元) | ||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 電話 | ||
聯系人 | 固定電話 | ||
手機 | |||
法定代表 (負責人)簽名 |
二、申請農藥經營范圍
經營范圍分類 | 申請經營范圍 (在對應的欄目中打“√”) |
農藥 | |
農藥(限制使用農藥除外) |
三、分支機構
序號 | 營業場所 | 倉儲場所 |
四、提交材料清單
材料名稱 | 是否提交(在相應欄目中打“√”) | 備注 |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 ||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 ||
3、經營人員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明復印件 | ||
4、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 | ||
5、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房產證或租賃證明 | ||
6、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 | ||
7、有關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 | ||
8、申請資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 | ||
申請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證和擴大農藥經營許可范圍的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 ||
9、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湖北省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推薦意見表 | ||
10、經營人員兩年以上從事農學、植保、農藥相關工作的經歷證明 | ||
11、明顯標識限制使用農藥的銷售專柜、限制使用農藥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等清單及照片 | ||
12、有關限制使用農藥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 |
附件2
湖北省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推薦意見表
?
經營者名稱 | |||
住????所 | |||
聯系人 | 固定電話 | ||
手機 | |||
營業場所 | |||
倉儲場所 | |||
真實性核查意見(是否符合湖北省限制使用農藥布局等): 經辦人:?????????年???月???日? | |||
單位領導意見: (單位公章)?? 領導簽字:?????????年???月???日?? |
附件3
農藥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適用于改變農藥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住所、調整分支機構或者減少經營范圍的變更)
?????????
經營者名稱:(公章)
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
聯?系?人:
聯系電話:
申請日期:年月日
湖北省農業廳制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經營者名稱 | (公章) | ||
聯系人 | 固定電話 | ||
手機 | |||
法定代表 (負責人)簽名 |
二、變更許可事項
變更前事項名稱 | 變更后事項名稱 | 變更主要原因 |
三、所提交的相關證明等材料清單
材料名稱 | 是否提交(在相應欄目中打“√”) | 備注 |
農藥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 ||
變更后營業執照復印件 | 分支機構變更的除外 | |
四、分支機構變更情況(僅對需要變更分支機構的)
序號 | 營業場所 | 倉儲場所 | 變更類型(增加或減少) |
五、分支機構材料清單(僅對增加分支機構的)
材料名稱 | 是否提交(在相應欄目中打“√”) | 備注 |
1、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 ||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 ||
3、分支機構經營人員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明復印件 | ||
4、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 | ||
5、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房產證或租賃證明 | ||
6、分支機構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 | ||
7、分支機構有關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 | ||
8、申請資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 | ||
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者增加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 ||
9、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農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湖北省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推薦意見表 | ||
10、分支機構經營人員兩年以上從事農學、植保、農藥相關工作的經歷證明 | ||
11、分支機構明顯標識限制使用農藥的銷售專柜、限制使用農藥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等清單及照片 | ||
12、分支機構有關限制使用農藥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 |
附件4
?
農藥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書
(適用于經營許可延續)
經營者名稱:(公章)
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
聯?系?人:
聯系電話:
申請日期:年月日
湖北省農業廳制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經營者名稱 | ?????????????????????(公章) | ||
聯系人 | 固定電話 | ||
手機 | |||
法定代表 (負責人)簽名 | |||
農藥經營許可證號 | |||
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 |
二、經營情況綜合報告
事項 | 內容摘要 | 特別說明 |
經營人員變化情況 | ||
營業場所或倉儲場所面積變化情況 | ||
管理制度變化情況 | ||
農藥銷售情況 | ||
被相關部門監管及整改情況 | ||
其它 |
三、所提交的相關證明等材料清單
材料名稱 | 備注 |
農藥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 |
經營情況綜合報告 | |
附件5
湖北省農藥經營許可實地核查表
?
經營者名稱: |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
法人代表 | 經營地址 | |||
從業人數 | 倉儲地址 | |||
核查項目 | 審查結論 | 備注(針對核查結果具體填寫) | ||
是否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藥管理規定,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 | ()合格 ()輕微缺陷 ()不合格 | |||
是否擁有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產權證,租賃其他產權人場所從事農藥經營的,是否有房屋租賃合同。 | ()合格 ()輕微缺陷 ()不合格 | |||
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 | ()合格 ()輕微缺陷 ()不合格 | |||
是否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 | ()合格 ()輕微缺陷 ()不合格 | |||
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 | ()合格 ()輕微缺陷 ()不合格 | |||
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是否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如:通風櫥或排氣扇、滅火器、水缸或黃沙、口罩、勞動服、手套、水池、洗手液、急救設施和設備等) | ()合格 ()輕微缺陷 ()不合格 | |||
是否有與所經營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柜臺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 | ()合格 ()輕微缺陷 ()不合格 | |||
農藥產品是否與其它商品分開經營、是否具有明顯標識及警示語 | ()合格 ()輕微缺陷 ()不合格 | |||
是否有進貨查驗、臺賬記錄 | ()合格 ()輕微缺陷 ()不合格 | |||
是否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于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 ()合格 ()輕微缺陷 ()不合格 | |||
是否有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 ()合格 ()輕微缺陷 ()不合格 | |||
是否農藥廢棄物回收暫存場所,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 | ()合格 ()輕微缺陷 ()不合格 | |||
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實地核查的還應核查以下內容: | ||||
是否有熟悉限制使用農藥相關專業知識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并有2年以上從事農學、植保、農藥相關工作經歷的技術人員* | ()合格 ()輕微缺陷 ()不合格 | |||
是否有明顯標識的銷售專柜、倉儲場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設施、設備* | ()合格 ()輕微缺陷 ()不合格 | |||
限制使用農藥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 | ()合格 ()輕微缺陷 ()不合格 | |||
綜合審查意見: ????????????????????????????????????????核查人員簽字:?? ?????????????????????????????年????月???日 |
注:項目結論分為“合格”、“輕微缺陷”、“不合格”。其中“輕微缺陷”是指出現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現象,且是性質一般的問題;“不合格”是指出現了區域性的或系統性的不合格,或是關鍵項目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