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湖北省農業農村廳???????
??2021年11月15日???????
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2021年中央一號文件精神和省委十一屆八次、九次全會部署要求,加快構建現代農業經營體系,推進農業產業強省建設,現就進一步支持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以下簡稱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實施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提升行動
??圍繞打造十大重點農業產業鏈,持續實施家庭農場培育計劃、農民合作社質量提升行動、社會化服務創新提升工程,加快培育《省農業農村廳關于促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的通知》(鄂農發〔2019〕19號)提出的“六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每年從中遴選一批開展示范創建。各地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行業協會或聯盟、專業機構、專業人才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生產技術、產業發展、財務管理、市場營銷等服務。每年征集推介一批可學可看可復制的經驗做法和典型案例。到2025年,全省縣級以上示范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示范社分別達到10000家,縣級以上示范性社會化服務組織達到1000個。(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二、建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隊伍
??鼓勵縣級農業農村(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參照原農業部《農民專業合作社輔導員工作規程》(農經發〔2011〕1號)規定,指定或聘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提供業務指導、政策咨詢、財務會計輔導和服務。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主要由縣、鄉農業農村(農村經營管理)等部門(單位)中從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業務和技術指導相關工作的人員和縣級以上示范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性社會化服務組織負責人組成。每個涉農縣(市、區)為本地區每個重點農業產業配備1名輔導員,每個鄉(鎮)配備2名以上輔導員。健全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將農村合作組織管理專業納入農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范圍,加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培訓管理,確保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各項工作抓細抓實。(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人社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三、推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息共享
??建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登記系統和信用評價系統,與市場主體登記系統、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息直報系統、湖北數字農經綜合服務平臺做好數據對接,登記信息和評價結果在農業農村部門、銀行保險機構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之間依法共享,同時歸集到湖北省中小企業融資信用平臺,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點對點對接信貸、保險等服務。各級農業農村(農村經管)部門依托登記系統,加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監測評估和動態管理,匯集發展前景好、信貸需求強、信用記錄好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名單,推送給銀行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各金融機構,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四、加大信貸投放力度
??鼓勵銀行機構在做好風險評估的前提下,為經營穩健、信用良好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免擔保的信用貸款支持。研究制定差異化的信用貸款政策,合理提高信用貸款比重,對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積極發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普惠小微信用貸款等,推進貸款業務線上辦理。將登記系統中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納入“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信用培植工程”“首次貸款拓展專項行動”“銀稅互動”等政策適用對象。加快推廣“新農直通貸”,爭取擴大合作銀行范圍。開發創設更多適合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需求和特點的特色金融信貸產品,單列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貸計劃,積極開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首貸”、無還本續貸業務。完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主辦行制度。(責任單位:人行武漢分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湖北銀保監局、省農業農村廳、省農業擔保公司、各金融機構,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五、完善信貸風險分擔機制
??加大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的增信力度,推廣新型政銀擔風險分擔機制,由省再擔保集團、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經辦銀行和地方政府按照4:3:2:1的比例承擔風險責任。省再擔保集團、省農業擔保公司、各市縣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共同創設“見擔即貸”“見貸即擔”等產品模式,開展銀擔“總對總”批量(增量)擔保業務,開發首次貸款擔保產品。省農業擔保公司對符合“雙控”標準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貸款擔保業務適當簡化流程,按不超過0.8%(政策性扶貧項目擔保費率不超過0.5%)的優惠擔保費率進行擔保;對融資需求300萬元以下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行無抵押信用擔保;對具有一定規模、帶動能力強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額度可提高至500萬元,擔保額可提高至1000萬元。(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湖北銀保監局、人行武漢分行、省農業擔保公司、省再擔保集團、各金融機構,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六、拓寬抵押質押物范圍
??鼓勵銀行機構積極推廣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允許權屬清晰的農業設施、農機裝備、活體畜禽以及農業商標、保單等依法合規抵押質押融資,探索開展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農墾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等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和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等抵押貸款業務,在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依法穩妥開展農民住房財產權(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業務。加快建設全省聯網、規則統一、功能完備的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完善農村產權價值評估、流轉交易、處置變現等配套機制,合理降低農村產權價值評估、抵押登記、保險、擔保等收費標準。(責任單位:湖北銀保監局、人行武漢分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農業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農業擔保公司、省再擔保集團、各金融機構,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七、強化保險保障作用
??擴大稻谷、小麥、玉米完全成本保險試點,積極落實中央財政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政策。鼓勵保險機構積極開發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產品,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風險保障需求。指導保險機構健全農業保險基層服務網絡,推進承保理賠服務線上化,提高保險服務水平。穩妥開展貸款保證保險業務。貫徹落實農業再保險制度和大災風險分散機制。推進天氣保險指數研發及應用。(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湖北銀保監局、省氣象局)
??八、優化財政資金扶持
??省級每年統籌相關資金,支持縣級以上示范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聯合社)開展農產品產地初加工、主食加工,建設清洗包裝、冷藏保鮮、倉儲烘干等產地初加工設施,開展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準化生產,支持縣級以上示范性社會化服務組織聚焦生產薄弱環節和小農戶提供專業化服務。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支持獎補對象范圍放寬到“六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九、保障產業用地供給
??省級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涉農市縣每年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統籌保障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鄉村產業的用地需求,優先保障點狀供地項目需求。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按照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探索推廣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新模式,涉及點狀用地的建設項目,在供地方案中可將數個分散地塊整體出讓。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依托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引導農村承包地、“四荒地”、林地、養殖水面等資源規范有序流轉,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適度集中。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開展農村承包地經營權委托流轉和未發包集體農用地、經營性建設用地等資源使用權流轉,采取出租、入股、聯營等方式,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合作建設現代農業項目。(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落實稅費優惠政策
??按照國家規定落實推動涉農產業發展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及時發布涉農稅收優惠政策清單,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辦理涉稅事項提供便利。落實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和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在農村建設的保鮮倉儲設施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政策。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建立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工程建設和管護機制和用水管理機制,保障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合理用水需求,對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給予獎補。(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一、加強高素質農民培育
??鼓勵返鄉下鄉人員領辦創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支持各類人才到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工作,按規定落實就業創業相關補貼。實施高素質農民培育項目,年平均培訓高素質農民不少于3萬人。聚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負責人、經營管理骨干、返鄉留鄉入鄉創業者,分類分批開展針對性培訓,并納入農業經理人、農業產業領軍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帶頭人培育范圍,培養一批高素質鄉村產業帶頭人。持續開展農村實用人才評選(湖北省十佳農民)及創業創新項目大賽等活動,對獲獎人員和項目給予資助。推進“一村多名大學生計劃”實現行政村全覆蓋,用5年時間培養1.5萬名優秀青年農民。(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人社廳、省教育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二、完善防災減災體系
??完善農業防災減災應急預案和落實機制。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建設、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和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建設,完善農業設施建設標準,提高農業基礎設施抗災防災能力。支持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參與農業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及時發布災害預警信息,普及農業防災減災技術知識,提高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日常防控和應急救災能力。(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應急管理廳、省氣象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