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房地產交易秩序,規范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督管理,保障存量房交易資金安全,維護交易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委《關于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建房〔2016〕168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2018〕12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區國有土地上的存量房屋進行交易,其交易資金監管適用于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是指已被購買或者自建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不動產權證書)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交易資金,是指存量房權利人與買受人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協議中約定的房價款,包括購房首付房款、購房貸款等,暫不包括辦理房屋交易過戶等其他各項稅費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傭金。
在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工作試運行階段,僅提供自有資金的監管服務,待條件成熟時,再提供貸款資金的監管服務。
第三條 黃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住房資金中心具體負責本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
第四條 本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遵循安全、便民、自愿、無償的原則。
第五條?本市實行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信息系統管理制度。資金監管機構應當通過全市統一的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信息系統與相關部門信息系統聯網,實施存量房交易資金網上監管。
第六條 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部門與開展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的銀行簽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委托協議,由受委托銀行具體辦理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專戶的設立及存量房交易監管資金的存儲、劃轉等手續。
第七條 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在試點階段委托4家銀行作為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開戶銀行,每家銀行只能開立一個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正式運行后將對資金監管委托銀行進行調整。
第八條 存量房交易監管資金應當存入指定專用監管賬戶,由市住房資金中心實施監管。存量房交易資金的繳存和劃轉均應通過資金專用賬戶進行,不得向交易雙方收取任何服務費用。
第九條 交易資金的所有權屬于交易當事人,獨立于資金監管機構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資金專用賬戶的交易資金只能存入和劃轉,不得支取現金,不得辦理除查詢功能外的網上銀行業務,不屬于資金監管機構的資產和負債。
第十條?買受人以銀行貸款、公積金貸款方式支付房價款的,交易資金實行首付款全額監管。
第十一條 買受人無需貸款支付房價款的,交易雙方可以選擇接受或放棄資金監管。交易雙方選擇自愿放棄資金監管服務的,應當簽署自愿放棄資金監管服務確認書。
凡簽署自愿放棄資金監管服務確認書的,交易雙方對未納入監管的交易資金自行承擔相應的資金風險和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存量房自有全款交易資金監管:
1、買賣雙方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向市住房資金中心提出辦理交易資金監管申請,簽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協議》。
2、交易雙方當事人應當按存量房買賣網簽合同和資金監管協議約定,由買受人將購房款存入交易資金監管賬戶,監管銀行進行監管。
3、買賣雙方持有關資料到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手續。
4、買賣雙方辦理完過戶手續后,持不動產證等有關資料到資金監管機構服務窗口辦理交易資金劃轉手續,監管銀行按照監管協議的約定和電子指令向賣方劃轉交易資金,資金監管協議終止。
(二)存量房貸款首付款資金監管:
1、買賣雙方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向市住房資金中心提出辦理交易資金監管申請,簽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協議》。
2、交易雙方當事人應當按存量房買賣網簽合同和資金監管協議約定,由買受人將首付款存入交易資金監管賬戶,監管銀行進行監管。
3、買賣雙方持有關資料到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手續。
4、買賣雙方辦理完過戶等有關手續后,持有關資料到資金監管機構服務窗口辦理首付款劃轉手續,監管銀行按照監管協議的約定和電子指令向賣方劃轉交易資金,資金監管協議終止。
(三)因不具備登記條件,導致存量房買賣合同解除的,交易雙方需共同提出解除申請,市住房資金中心依據監管協議的相關條款解除監管協議,通知開戶銀行將監管資金退回給買受人。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裁判或確認存量房買賣合同解除的,可由當事人單方提出解除申請,市住房資金中心應當通知開戶銀行將監管資金退回給買受人。
第十三條??申請解除資金監管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解除資金監管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
(三)存量房買賣合同;
(四)收款憑證。
當事人單方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生效法律文書。
第十四條?存量房交易資金在監管專用賬戶停留期間,按照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隨同監管資金支付給收款人。
第十五條?存量房交易當事人開設的用于劃轉存量房交易資金賬戶發生改變時,應當及時向市住房資金中心申請賬戶變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收款賬戶變更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收款人重新開立的銀行卡或存折;
(四)存量房買賣合同。
第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人員在向委托人提供居間或代理等服務時,應在簽訂的居間買賣合同中載明本通知規定的資金監管方式,并告知交易當事人辦理資金監管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交易資金監管賬戶內的資金,在達到劃轉標準后,監管銀行應將相應資金劃轉至交易當事人指定賬戶中。資金監管賬戶的開戶銀行應加強資金管理,嚴格按照有關條款劃轉資金,確保存量房交易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監管合作銀行應當將每個工作日已收的監管資金于當日劃轉至監管專用賬戶內,監管資金在達到劃轉標準后,監管銀行應將相應資金劃轉至交易當事人指定賬戶中,并將電子信息傳至資金監管信息系統。資金監管賬戶的開戶銀行應加強資金管理,嚴格按照有關條款劃轉資金,確保存量房交易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監管合作銀行未按協議有關條款或者違反規定收付監管資金以及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造成監管資金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大冶市、陽新縣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