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所購住房為期房的,該住房所在樓盤項目如與公積金中心簽訂有合作協(xié)議,則可以辦理房屋抵押貸款;借款人所購住房為現(xiàn)房的,要求《不動產(chǎn)權證》的辦證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二)借款人或配偶為他人進行了公積金個人擔保的,被擔保人正常還款3個月以上,擔保人也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三)借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貸款支持:
1、借款申請人購買祖父母或父母或子女住房的;
2、夫妻離婚后一方購買另一方住房的;
3、同一購房人對同一套房子已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辦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原則上只能以公積金質(zhì)押方式貸款或提供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有效資產(chǎn)進行抵押。
(五)黃石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異地購買自住住房的,原則上繳存職工在購房地公積金中心申請貸款;職工在異地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在黃石地區(qū)購買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與本市繳存職工享受同等貸款政策。
(六)拆遷還建房原則上以公積金質(zhì)押方式貸款,貸款額度不得超出回遷差額。
(七)貸款審批后要求借款人夫妻雙方到公積金中心簽字按手印,如無法到場的應提前在黃石公證處辦理公正委托,委托公證書內(nèi)容應使用黃石公積金中心要求的格式版本。
(八)借款人放款時間晚于不動產(chǎn)登記時間90天的,需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房查證明有效期控制在30天以內(nèi)。
(九)不得向購買高檔住宅(含別墅、雙拼、聯(lián)排)、自建建房面積超過400平方米的繳存職工家庭發(fā)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十)借款申請人(含配偶)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累計已達到兩次及以上的,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與上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時間間隔一年以上。如借款申請人(含配偶)只使用過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在結清該筆貸款后,如公積金賬上余額有超過6個月的繳存余額,則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
(十一)夫妻雙方均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如任何一方公積金余額不滿6個月繳存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不得超過單職工貸款最高額度。
(十二)暫停辦理商業(yè)個人住房貸款轉(zhuǎn)住房公積金貸款業(yè)務;未繳和非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不得以父母或子女名義申請公積金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