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行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網上簽約和登記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
為切實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依法維護商品房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和省建設廳《關于做好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6]153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現將實行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網上簽約和登記備案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新建商品房的預(銷)售管理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均應按本通知規定在黃石住宅與房地產信息網上的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網上備案系統(以下簡稱“備案系統”)中進行網上簽約和登記備案。
二、黃石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組織實施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網上簽約和登記備案工作,市城市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負責開發建設項目預(銷)售的前期審核和監管工作,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具體負責用戶入網認證、預(銷)售合同網上簽約和登記備案等實施審核和管理工作。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將開發項目的有關土地、規劃審批手續等基本情況和可預(銷)售的樓盤表以獨立幢為單位輸入到備案系統。
四、申請預售許可的項目經市城市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審核符合預售許可條件后,在黃石住宅與房地產信息網上對該項目預售許可信息和樓盤表基本信息進行24小時預告后,方可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屋狀態由“不可售”變為“可售”,并可正式進行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網上簽約。
在取得預(銷)售許可證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預定、認購等方式進行商品房預(銷)售。
五、市房地產管理局組織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的商品房銷售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培訓合格的,發給《商品房銷售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市房地產管理局在黃石住宅與房地產信息網上及時公示以下信息:
㈠《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主要內容;
㈡商品房樓盤表信息,主要包括幢號、室號、結構、設計用途、樓層、建筑面積;
㈢房地產抵押、查封、拆遷還建等限制權利情況;
㈣商品房代理銷售經紀機構信息;
㈤商品房銷售合同示范文本;
㈥商品房擬售價格。
七、公布在黃石住宅與房地產信息網上的可售商品房房源,購房人要求購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售。
八、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的程序:
㈠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買受人就可預(銷)售的商品房協商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
㈡經雙方當事人協商確認后,通過備案系統在線填寫《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買受人自行設置查詢密碼,合同網上提交后,系統自動生成合同編號,并在樓盤表內即時標明該商品房已售出;
㈢房地產開發企業從網上正式打印《商品房買賣合同》(電子版)一份,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蓋章。
九、實行商品房購房實名制。商品房的購房人應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或共同買受人。代理購房人必須持購房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公證的委托書,未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和公證委托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接受其認購。合同簽訂后不得更改買受人姓名。禁止商品房買受人將購買的未竣工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預購商品房再行轉讓。
十、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程序: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網上簽約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以下資料報送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登記備案:
㈠網上打印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電子版)一份,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書面版)三份(雙方當事人已簽章);電子版買賣合同自動生成的合同編號,與紙質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一致,原《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作為合同流水號。
㈡買受人的身份證件或買受人、代理人身份證、委托書。
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對報送的網上簽約資料審核符合條件后,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上加蓋“合同登記備案章”,同時打印合同備案證明;未經網上簽約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不予辦理登記備案;沒有進行網上登記備案的商品房,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不予辦理商品房交易手續。
十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后,如因買賣雙方的特殊原因需要解除或變更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由雙方持解除或變更合同的書面協議、原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身份證明、因特殊原因需要解除或變更買賣合同的證明材料等,向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申請,經審批后方可辦理注銷或變更合同的相關手續。
十二、買受人可在登記備案48小時后,憑打印合同時自動生成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身份證號在信息網上查詢所購房的預(銷)售登記情況。
十三、自2007年4月15日起,商品房買賣合同均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進行網上簽約和登記備案。
2007年4月15日前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中,商品房買賣合同已在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登記備案的,須在2007年6月15日前補辦入網認證手續,進行網上合同登記備案的補錄工作。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在備案系統上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十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或罰款,公開予以曝光,并記入信用檔案,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暫停辦理其商品房網上簽約、合同登記備案等手續:
㈠不實行網上簽約和合同登記備案的;
㈡虛構買賣合同囤積房源的;
㈢虛假按揭套取銀行貸款的;
㈣拒不銷售信息網上已公布的可售房源的;
㈤發布不實價格和銷售信息等惡意哄抬房價,誤導、誘騙消費者爭購的;
㈥蓄意解除、變更《商品房買賣合同》逃避稅費的。
十五、本通知各項條款由黃石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