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類別和條件
公民因前往外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由本人向相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申請類別有:
(一)首次申請普通護照:申請人從未申請過普通護照的,屬首次申請。
(二)失效重新申請普通護照:申請人所持普通護照已過期失效,重新申請護照的屬失效重新申請。
(三)申請換發普通護照:普通護照仍在有效期,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換發普通護照。一是簽證頁即將使用完畢的;二是有效期不足六個月的,或是有效期在六個月以上但有材料證明該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國要求的;三是國家移民管理局認可的其他情形。
(四)申請補發普通護照:普通護照損毀、遺失、被盜的,公民可以申請補發普通護照。
(五)申請普通護照加注:普通護照的加注分為曾用名加注、姓名加注、換發加注、補發加注、曾持照加注等五類。
1、曾用名加注:對于戶口簿上有曾用名的,普通護照持有人可以申請曾用名加注。
2、姓名加注:具有繁體漢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標準漢語發音姓名的普通護照持有人,可以申請辦理姓名加注。
3、換發加注:普通護照持有人辦理護照換發手續時,應當同時辦理換發加注手續。
4、補發加注:普通護照持有人辦理護照補發手續時,應當同時辦理補發加注手續。
5、曾持照加注:普通護照持有人在重新辦理護照手續時,應當同時辦理曾持照加注手續,加注護照號碼為最新失效的普通護照。應申請人申請,還可以在新申請的普通護照上加注多本曾持護照號碼。
二、受理部門(范圍)
(一)在境內,普通護照的受理機構是國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在境外,普通護照的受理機構是我國駐外使領館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2019年4月1日起普通護照等出入境證件實行“全國通辦”,即內地居民可在全國任一出入境管理窗口申請辦理普照護照,申辦手續與戶籍地一致(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除外)。
(二)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可在本人戶籍地或登記備案地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
三、申請所需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二)交驗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三)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請人照片回執(可在辦證大廳免費照相獲取)
(四)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的人民解放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申請普通護照,還應當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人事管理管轄權審批后出具的同意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函。現役的人民解放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應當提交軍官證、士兵證或者警官證作為本人的身份證明。
(五)未滿十六周歲的申請人如未辦理居民身份證,需提交本人戶口簿。申請人應當由監護人陪同申請普通護照。除提交規定的相應材料外,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關系的證明文件(《出生醫學證明》或監護關系公證書或戶口簿等)以及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監護人無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以及監護人的委托書。
(六)申請換發或者補發護照、項目變更加注的、提交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
(七)符合加急辦證條件,申請人需出入境部門提供加急服務的,申請人應按急辦事由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